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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公证乱象绑架了国家司法公信 | 新京报快评

2017-08-25 沈彬 新京报评论


公证服务是一项收费服务,但不是一门生意。


文/沈彬


继之前因为“以房养老”骗局,公证机关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之后,个别公证埋“雷”,导致法院“不予执行”攀升的问题,再次被媒体披露。海淀法院近日召开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的通报会:近三年来,法院裁定对接近四成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比如,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张先生的身份证被妻子冒用,以两人的名义办了《借款合同》公证,债权人拿公证书要求法院执行。之后,法院认定:公证时张先生身份材料存在瑕疵,公证员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甚至在债务人之一的妻子死亡后,仍违法出具执行证书,所以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


赋予公证文书(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改革。简单地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通常是需要通过打官司(包括仲裁)才能够执行的。


2006年《公证法》,以及之后的新版《民事诉讼法》都做了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讼累”,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通过法律制度提供便捷的交易环境。


但这一切的司法“便捷”,都是建立在公证机关严守底线、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公证服务的基础之上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被赋予直接的法律执行效力,这是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不容有一丝一毫的马虎懈怠。


公证服务,不同于普通律师的法律服务,它直接与司法公信、国家权威相绑定,它所公证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是不需要经过举证、质证的,这是天大的责任。


而现实中,个别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粗心马虎,把自己混同于普通“收费服务”,甚至不排除个别公证人员故意“混水摸鱼”,不仔细核查当事人的身份、不向当事人披露公证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有些公证机构,只管所谓“形式审查”,动辄数万元、数十万的公证费收进,却把责任推到了门外。


8月15日,涉嫌违规办理“以房养老”公证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贴出停业整顿告示。图/视觉中国


之前的“以房养老”骗局中,一个老太太和非亲非故的人签了这么一堆合同、公证书,放弃了所有的抗辩权利,只要还不出钱来,就委托“债主”卖房,明显有悖于常理,只要公证人员有正常的责任心,就应该发现问题,即时制止公证,避免公证被违法分子滥用,更避免把这个“炸药包”传递给法院。


日前,因为涉嫌违规办理“以房养老”公证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已被停业整顿,这是新中国公证历史上罕见的大事件。司法部明令公证机关作出“五不准”的规定,包括“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都是在对症下药。


公证服务是一项收费服务,但不是一门生意,也是以国家的信誉作为保证的。公证行为必须坚持对法律、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坚持合法性真实性的底线。否则,滥下公证书,是在绑架司法公信,也把国家信誉搭进去了。


沈彬 (媒体人)


编辑:与归    实习生:纯洁  吴敏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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