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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彩礼两度加价、不给就“绝食”,涉嫌违法

2017-09-30 吴元中 新京报评论

父母违背子女意愿收彩礼,不只是陋习,还可能涉嫌违法。


文/吴元中


近日,江苏盐城一则“21万天价彩礼,盐城这对小情侣的聊天截图曝光”的事情在网上爆红。事情梗概是,一对情侣原本准备在国庆中秋双节把婚事办了,但因女方家第一次索要10万彩礼,第二次又加了8万,二天后又加3万,让未婚夫忍无可忍,爆出“卖女儿的啊?”“这婚你爱结不结,拉倒”之语。


▲图据@盐城人不知道的盐城事儿。下面几幅图亦如是。

   
很多网友也对涉事女方家属的做法大加鞭挞。事实上,言而无信、频加彩礼筹码,影响不比信口索要彩礼的陋习坏。可以想见,如果这造成棒打鸳鸯的后果,家属迟早得为毁了女儿幸福而买单。
    
从微信看,当事女孩也对父母劝过、闹过,只是胳膊拧不过大腿。也就是说,父母要这么多彩礼且一个劲地变卦,并非女儿的意思表示。而《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父母的做法已涉嫌违法。


   
对于父母违背子女意愿收彩礼的现象,现实中,人们往往仅将其看成一种陋习,却忽略了其违法的一面。
    
所以遏制收彩礼陋习,要靠婚姻当事人的抵制,还应靠法律的支持、介入。问题是,子女很难与父母撕破脸、对其违反自己意志收取彩礼的行为进行控告。



更尴尬的,是《婚姻法》只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没规定违规干涉该受到怎样的处理处罚。这就如汉密尔顿所说,“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实际上不过是建议或劝告而已”。
    
联想到此前畸高彩礼引发的悲剧不少,如因付不起彩礼情侣双双自杀等,怎样避免“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法条的无效性,显然是个值得好好思考的问题。


□吴元中(法官)


编辑: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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