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政策想不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没门! | 社论
▲中国政府网截图。
文 | 社论
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制定“一图(流程图)一表(审查表)”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步骤、严格细化审查标准内涵及概念……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其中的诸多“亮点”引发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十九大报告中就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快进也应“循序”: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当年12月,发改委牵头28个部门、单位组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此次细则,则是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重磅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公平审查制度真正进入实质性执行阶段。其秉持问题导向的制度补缺,对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意义可谓重大。
毕竟,尽管当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正式确立,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可在有些地方,其执行仍面临短板或困境。此前就有媒体报道,很多二三线城市都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少有地方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有些地方还违背了《意见》明确的“18不准”(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这次细则的明确,则是对症下药: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细”——通过对制度规定的“细化”,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导向“精细”。
之前《意见》有两点仍显“柔性”:第一点,是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是“自我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仍不具有强制性。
这次实施细则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不审查、不认真审查。因而,它细化地明确了,可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或内部特定机构负责内部审查机制。此外,还得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否则视为未审查;还得遵循征求意见规则和程序,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写入书面结论;还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以接受指导监督。
第二点,是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方、部门惩罚举措过于空泛。《意见》中仅有的“惩罚”条款仍显笼统,对违规者开始仅是“及时纠正”,最后是“严肃处理”,即便到“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也没有新的举措,而是“要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细则则专辟一章讲“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提到了梯度化处理举措:未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或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垄断法》等规定给予处分,处理依据向社会公开。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建章立制非常重要,要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由。”这次细则细化了审查机制程序、例外规定,还细化了责任追究,本质上就是把笼子扎紧扎密一点。
可以肯定,这必将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与可操作性,让其早日告别“软约束”,也避免“牛栏关猫”。
编辑: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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