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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婚姻法24条”困境,立法宜有新突破

2018-01-12 欧阳晨雨 新京报评论

虽然“24条”有“漏洞”,但客观而论,对遏制破坏交易安全、扰乱市场秩序,仍不无积极作用。

▲图/视觉中国


文 | 欧阳晨雨


似乎从来没有一个“法条”,像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那样,经常性地陷入争议旋流。


争议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第24条所确立的原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婚姻的另一方“恶意举债”“违法欠债”时,足以让前配偶深陷债务危机。


其实,从司法解释第24条的“立法”过程看,并非“空穴来风”。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删去“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规定,于第17条确立了“共同债务”,鉴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包括生产经营收益等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共同财产,而生活所需以及投资经营产生债务,也相应作为共同债务来对待。《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则对分别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也作了规定,确认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前提条件,要求“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诚然,根据司法解释第24条,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逃逸,这种“恶意举债”的行为,的确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可是,如果夫妻双方串通“假离婚、真逃债”,也会损害债权人利益。虽然24条有“漏洞”,但客观而论,对遏制破坏交易安全、扰乱市场秩序,仍不无积极作用。


再看2017年2月份,最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释24条“补充条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补充解释,部分堵上了“漏洞”,有利于无辜方“止损”。


但客观而论,这一“补充条款”仍不完美。比如,限定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只有“虚构债务”“违法债务”两种,并不利于法官“良心裁判”。如何证明第三人“虚构债务”、夫妻一方“违法债务”,对于无辜方并不容易,在法庭审查债务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配偶没有证据,多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且,基于“24条”被各界关注,有的法 47 30326 47 14410 0 0 1290 0 0:00:23 0:00:11 0:00:12 2925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故意绕开“24条”,在裁判文书中不引用、不提及,仍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将债务人配偶推定为“共同债务人”,判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对“24条”的理解适用,可以更科学。2017年“两会”,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但是,从长远看,真正的推动力量还是立法。司法解释虽被视为“准立法”,但并不是法律,不能违背立法精神。应加快婚姻家庭立法,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第三人合法权益,防止不公平现象重演。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编辑: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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