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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修改宪法四大“原则”:为新时代“根本大法”定界 | 社论

2018-01-13 社论 新京报评论

兹事体大。

▲修改宪法四大“原则”,不可不知。


文 |  社论


据报道,中央政治局12日召开会议,决定1月18日至19日召开十九届二中全会,修改宪法将成为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这次会议上,除了决定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请全会审议外,还确定了修改宪法的四个原则,即体现政治性、程序性、人民性和专业性。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从1988年到2004年,在改革开放的滚滚洪流中,我国先后通过四部修正案,对宪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修缮”。



审视每一次宪法修改,无不浸染着时代的浓墨重彩:从明确“私营经济”地位作用,到取消“农村人民公社”,从写入“市场经济”,到抹去“计划经济”,从强调“依法治国”,到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


在一次次修宪中,关系国计民生的治国方略、经济制度、基层组织等相继作出调整,法律体系跟上了迅速更迭的时代步伐,又反推着国家和社会不断前行。


岁月荏苒。从2004年至今,14年已经过去。新时代历史方位的战略判断,执政党意志与国家立法的对接,让我们又一次站到了修改宪法的历史节点上。


宪法修改乃是国之大事。宪法位于国家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对这部“法律之母”的修改,必然带来其他法律的变更或废止,并对国家和社会诸领域造成影响,是以修宪必须慎之又慎。


在修宪之前明确原则、严格“按图索骥”,方能未雨绸缪,最大程度减轻伴随修宪阵痛,最大限度发挥宪法作用。


要造就一部全民遵循的“根本大法”,修宪过程除了体现“政治性”、“人民性”,还要讲程序和专业,这是最基本的法治保证。



对于宪法的修改,只有严格依法按照程序进行,才能确保修宪内容的正当性,进而增强修宪内容的可接受性,为宪法的实施铺平道路。如果修宪置程序于不顾,宪法的权威性也将深受影响。


环顾全球,对于宪法的修改,世界各国多规定了较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程序。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繁琐而复杂的程序,也是对修宪者法治精神的检验与锤炼。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修宪也是一门精深的艺术。从中外经验看,倘若没有稳定而连续的宪法,就不可能有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否则,法律的权威性也注定难以体现。


鉴于“体现专业性”原则,“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既体现了对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尊重,又保证了国家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亦与刚性宪法的世界潮流相契合。


明确修宪“原则”,朝着依法修宪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也是向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迈进的过程。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持续强化民主法治意识,努力校正每一个动作,我们终将收获“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编辑: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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