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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这下清楚多了 | 新京报快评

2018-01-17 欧阳晨雨 新京报评论

公平,科学,尽可能地服务于现实生活。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图片来自央广网


   文 | 欧阳晨雨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又“修”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标准更具体,界限更清楚


从法律的角度看,当一对夫妻的婚姻关系面临解除,相应的,双方的财产关系等也应作出厘清和界别,其中的一个重点便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现实生活远比法条复杂,如何具体判断,始终是个司法实务难题。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标准,乃至人们生活常识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将排除于司法认定范围,而这也有利于审判操作。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审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之所以长久陷入争议,是因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条款,虽有利于防范夫妻串通,进而损害第三人权益,但简单地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埋下了“恶意举债”“违法欠债”的定时炸弹。


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将“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基于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排除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也包括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举债,意味着“恶意举债”“违法欠债”将难以得到司法认定。


▲最高法司法解释。图片来自最高法新闻传媒总社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更科学


最新司法解释的亮点,还在于对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在现实中,如何证明第三人“虚构债务”、夫妻一方“违法债务”,对于“非举债方”并不容易。在法庭审查债务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配偶没有证据,多有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对于很多债务的“来龙去脉”,只有举债的夫妻一方,以及债权人最清楚。如果硬性规定让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难以体现法律公平。


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明确了夫妻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这种举证责任的明确,比起要求“非举债方”“独立承担”更加科学合理。


▲最高法司法解释。图片来自最高法新闻传媒总社


法条调整无关干涉私域,意在保障权利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没有稳定的婚姻家庭,社会将付出高昂的成本。是以,现代法治国家对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视,以及付出的努力,要远超一般社会立法。


审视最新司法解释的作出,距离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还不满一年。密集出台的司法解释,说明了司法机关对婚姻家庭的重视,也投射出相关领域立法的不足。


诚然,我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被赋予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颇为特殊的规范,能在不动用立法资源的情形下,立足原有立法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弥合法律真空,快速跟上时代步伐。但从本质上看,这种“准立法”手段,毕竟不是真正的立法,只能归为一种“应急措施”。


而从深处看,司法之于家庭,其义不在干涉,而是在于保障家庭成员各自的权利,明确各自的义务。司法具体条款的变动或者说具体解释的变更,只是对应着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调整,是用来守护底线和边界的。本质上,家庭事务还是一种私人活动,其牵扯的更多是人情和道德。


也正因此,如何尽可能地实现第24条与现实生活“完美结合”,恐怕不仅需要司法解释发力,也需要立法的更多努力。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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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与归  实习生:李瀚伟 杨林鑫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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