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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去世,231万债务真的“不得不”判给她吗? | 新京报快评

2018-01-23 刘昌松 新京报评论

那些“被负债”的裁判,若不纠正太不公正,若纠正又太动摇司法秩序,何去何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刘昌松


以“夫妻投靠”认定夫妻关系理由充分


今天,一则题为“‘同居男友’遇车祸去世,她被判承担男友生前债务231万”的报道火了。


据报道,原审原告李凤海,以原审被告侯春梅与车祸身故的徐志军系夫妻关系为由,持徐志军生前所立231万元借据将侯春梅诉至法院,原审判令侯春梅偿还李凤海231万元,侯春梅因故耽误上诉期一审判决生效。


而榆林市检察院以未查到侯、徐结婚登记,两人不是夫妻关系为由提起抗诉,定边县法院再审以公安户籍显示为“夫妻投靠”,推定徐与侯进行过结婚登记,仍维持原判,侯春梅对再审判决不服,已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并认为最高法新近发布的司法解释,也给了她新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定边法院再审以侯春梅与徐志军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并注明为“夫妻投靠”,法院谈话时侯春梅也承认“徐志军是其丈夫”为由,仍认定侯、徐为夫妻关系,适用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维持原审,理由还是比较充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截图自: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关键点是“夫妻债务解释”的溯及力


不过,问题是,侯春梅已在月初提起上诉,最高法于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再审二审法院能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为侯春梅解套呢?


这涉及新的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强度有多大。


我国《刑法》第12条从“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权”的考虑,明确规定了溯及力,即新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新刑法有溯及力。可是我国民法包括去年生效的《民法总则》,都未对溯及力事项作出统一规定。


在这种情形下,民事法律是否有溯及力,恐怕应按照《立法法》所规定的精神来对待。该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可见,无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一般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立法只能要求人们遵守当时的法律,而不能要求遵守将来制定的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损害其利益,立法才可作出例外的规定。



这个难题还得最高司法机关来解


事实上,我国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中确有这种例外规定,例如《婚姻法》2001年大修,同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即明确:“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按照该规定,婚姻法生效前发生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婚姻法生效后即使行为已经终止了,对方在离婚诉讼中也可依新法提起过错损害赔偿,因为新法有溯及力。


现在,新的“夫妻债务解释”没有规定该规范的溯及力,一种理解可以是,本解释本为解决旧司法解释严重失衡而出台,应该具有溯及力。但这也只是对拟起诉和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有溯及力,按照法理不应溯及新解释生效前按旧法已作出生效判决的事项,这是维护秩序的需要。


不幸的是,侯凤梅案正是这种情况,尽管该案现已进入再审二审,但再审只是中止原判决执行而未撤销原判,再审仍应适用过去的法律。


那些“被负债”的裁判若不纠正太不公正,若纠正又太动摇司法秩序,何去何从,期待有关方面拿出最大智慧,给出答案。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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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与归  实习生:杨林鑫 李瀚伟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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