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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2018-03-18 李薇 新京报评论


现有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与“应援尽援”的要求不符。

▲某地打出的法律援助标语。


文 | 李薇(全国人大代表)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已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如今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也在不断提升。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还就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但也要看到,现有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将很多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但是不在援助事项范围之内的主体排除在外,使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与“应援尽援”的要求不符,也无法实现普遍的公平与正义。
    
更何况,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已突破既有的限制。按照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等6种情形时可申请法律援助。
    
但在很多地方,法律援助事项已进行了扩围。有的地方就明确,农村“五保”对象、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申请法律援助时,事项范围不再受限制。
    
如果说,以往对法律援助范围进行限制,既有对政府财力保障压力的考量,也有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压力的考虑,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增加,全面放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已具有可行性。


   
鉴于此,建议取消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的限制,并重点从几个方面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
    
一是对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设置案情标准。从实践来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不但要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而且要符合案情事实标准,即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为减少某些无理纠缠的申请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干扰,可使法律援助机构有法可依,更好地履行职责,减少法律援助资源浪费,可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案件必须有胜诉的可能,否则可以拒绝援助。
    
二是明确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不仅可以体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也可以让申请人更为明确地判断自己的申请是否行,同时也使法律援助机构的自由审查权有了参照的标准。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制。如果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无论何种案件,只要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属特殊人群,都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那么法律援助案件量必然会增加,不可避免会出现人力和财力资源缺乏的问题。
    
因此在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同时,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等级优先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资源条件和社会基础条件,首先优先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关系公民的生存或生命安全权益;其次在法律援助对象中确定“优先”受援人,即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同时对一些群体性法律援助申请或涉及人数众多、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危急社会稳定的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也纳入优先考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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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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