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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顶玩偶”,我们需要统一量化的法条

2018-03-26 欧阳晨雨 新京报评论


尽管法律层面确定了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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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顶放玩偶属交通违法行为,成都3月26日起将罚款扣分。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文 |欧阳晨雨


作为车主,在车辆顶部摆放玩偶,让蜘蛛侠、蝙蝠侠、超人等“吸睛”,是不是感觉很“拉风”?不过,这种张扬个性的做法,很可能付出被交警处罚的代价。


据报道,从今天起,成都交警将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此类在驾车过程中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200元、记2分的处罚。


从现行法律的角度看,交警方面如此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车主在车顶安装玩偶,实质构成了对机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擅自改变,理应受到严肃查处。


尽管法律层面确定了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成都警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论处”,但在车顶安装玩偶,并不在《条例》第62条严禁的8种违法行为之列,视为“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不无扩大处罚范围之嫌。


▲一些私家车车顶放置的玩偶。


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仅凭借执法部门的警告,或者是数百元的罚款,便能让车主们知难而退吗?


平心而论,成都交警的行政处罚“新政”,真正扎到了“软肋”,记2分的处罚,还是会让很多车主认真“掂量”一番。问题是,这种行政处罚是地方交警部门的个性化规定,虽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却与行政部门规章有所抵触,严格来说,法律依据上仍有瑕疵。


在车顶安装玩偶,不是车主个人的小事,而是关乎公共利益、公众安危的大事。如果安装不够坚固、挂饰物脱落,如果驾驶人注意力被分散,很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如果任由“潮流”蔓延,不及时加以遏制和规范,这种乱象势必愈演愈烈,给公众生命财产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成都交警处罚“新政”,理应得到更多法律支援。《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规中应明确,“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相对应的处罚标准,让成都抑或其他地方交警部门,都能依据统一量化的法条,对“车顶安装玩偶”等违法行为作出尺度一致、恰如其分的处罚,及时刹住这股歪风。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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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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