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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笑”不出来的笑气,你好毒你好毒毒毒毒毒毒……

2018-04-07 张玉胜 新京报评论


“笑气”危害堪比毒品,所以光用“非法经营罪”把关口把在“经营许可”的层面还不够,还得禁止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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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宣判 男子卖笑气赚3万多获刑两年。视频来源:动新闻。


文丨


据新华社报道,近年来,滥用可致人上瘾、瘫痪的“笑气”事件增多。4月4日,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殷某某因非法经营“笑气”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法院判决,云和县公检法部门联手,完成了对全国首例“笑气”案的查处,其意义不言自明。但肯定“首例”的意义,也要看到背后“笑气”管控方面的治理短板——迄今为止,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公民擅自买卖或吸食“笑气”。


▲笑气。


“笑气”(一氧化二氮的俗称)最早是作为医用麻醉剂使用的,后来又成为食品工业的添加剂。由于吸入笑气能让人产生瞬间幻觉与快感,近年来吸食“笑气”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渐成风气。


但这与吸毒一样,极易产生依赖性,过量会引发人体精神疾病,甚至造成死亡。



数据显示,美国每年就有100多人因滥用“笑气”而死亡。去年以来,杭州、宁波等地的医院就接诊过因吸食“笑气”精神失常的病例和因吸食“笑气”成瘾导致双腿“瘫痪”的情况。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将“笑气”列入麻醉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普通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对于买卖“笑气”的行为,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此次云和查处首例“笑气”案,其起诉案由是涉嫌非法经营罪。


▲专家谈笑气的危害。


但“非法经营罪”把关口把在了“经营许可”的层面,而不是对“笑气”管理本身。换言之,法律层面并没有对公开销售和个人吸食“笑气”行为明令禁止。


这就需要通过法规完善,明确界定相关行为的非法性,比如将“笑气”直接归属于“毒品”犯罪,亦或是参照英国、日本等国的做法,禁止除医疗等目的之外的所有“笑气”生产、流通、贩卖活动,从源头上杜绝“笑气”买卖与吸食。


 □张玉胜(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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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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