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获赔偿须少领工伤险?违背上位法的地方文件该改了 | 新京报快评

2018-04-13 沈彬 新京报评论


法律赋予公民获得“双重赔偿”权利,不能被滞后的文件打 40 30972 40 12514 0 0 2585 0 0:00:11 0:00:04 0:00:07 2585 40 30972 40 12514 0 0 2142 0 0:00:14 0:00:05 0:00:09 2697 40 30972 40 12514 0 0 1829 0 0:00:16 0:00:06 0:00:10 2697 40 30972 40 12514 0 0 1595 0 0:00:19 0:00:07 0:00:12 2372 40 30972 40 12514 0 0 1415 0 0:00:21 0:00:08 0:00:13 1941扣。

图/视觉中国


文 | 沈彬

 

四川隆昌小学教师刘某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刘某家属43万余元。但刘某家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工伤保险理赔时,本应支付64万余元的社保局,却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取的4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仅支付21万余元。当地社保部门拿出了当地2003年的红头文件撑腰,但当地法院并没有支持社保部门,而是认定该文件违反了上位法。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涉及交通肇事和工伤赔偿的法律竞合。是该取得双份赔偿,还是只能得到一份呢?


200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只有当第三方赔偿不足时才可以工伤保险才能“补足”。另外,2014年四川省人社厅《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也是类似口径。


但涉事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并没有认同这种规定。该法院认为,《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扣除”原则,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私法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赔偿补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



那这份红头文件,到底有没有跟《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违背呢?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工伤保险支付要“扣除”肇事方的赔偿呢?


答案是“并没有这么规定”。明文要“扣除”的是1996年原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为当时还是市场改革的初期,相关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刚刚试行。该办法在2003年底被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2003年版《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再也没有规定工伤需要“扣除”的规定。


而《实施意见》正是对该条例的“实施”,可该实施意见却把已经废止的“扣除”规定重新加了进去。也就是说,从2003年开始,该红头文件就是违背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违背上位法的。


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尴尬局面:2011年《社会保险法》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再修订,都不再提“扣除”。法律滚滚向前,当地的有关红头文件却严重滞后,还在延续22年前原劳动部的那个规定。这种法律、文件各行其是,造成国家法律制度的不统一,也让当地劳动者吃了大亏,失去法律赋予他们的“双重”赔偿——要知道,这些人大多是遭遇车祸不幸的劳动者。


这些年,因为工伤被“扣除”的劳动者提起法律诉讼的不少,各地的社保局也吃了不少官司。但为什么就不能及时纠正、废止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红头文件呢?不排除个别社保机构还是抱着本位主义的动机,躺在15年前的文件上“惜保”,借口“法律不如文件好使”。


工伤保险背后是遭遇事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个别的地方红头文件显然应跟上国家法律,而不应拖改革后腿。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备案审查制度”的推进蹄疾步稳,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纠正“超生就辞退”等违反上位法的地方立法,彰显了宪法权威。像这种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工伤要“扣除”肇事赔偿的规定,显然也该接受备案审查、合宪性的“体检”。


要而言之,不能让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被滞后的文件打了折扣。


沈彬(媒体人)


我们发布了一个“稿事”计划!如何投稿?请“阅读原文”。


编辑:孟然  实习生:范娜娜  校对:陆爱英


推荐阅读:

机票“被改签”要乘客补差价,值得商榷 | 新京报快评

皋兰“削山造地”毁田万亩,谁来买单? | 新京报快评

“五周杀人案”改判无罪:每一处瑕疵都是法治的伤痕 | 新京报快评

快递柜不是“甩手柜”更不是“钱柜” | 新京报快评

美国国会对扎克伯格的质询“太温柔” | 新京报专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