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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索酒”后被退回,判案惊动“两高”会是误操作? | 新京报快评

2018-05-03

作者 仲鸣


司法人员受贿,不仅本身是对司法的破坏,还经常连着更多破坏司法公正的“黑箱操作”。期望该案中的诸多疑点能被彻底廓清。


▲图/新京报网


文 | 仲鸣


“糊涂案”背后总有蹊跷。《华商报》报道,有内蒙古男子在陕西被判“无期”惊动两高——内蒙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定性的“经济纠纷”案件,且案发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皆不在榆林,可榆林市公、检、法受理此案后,愣是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两被告人无期徒刑。之后最高法明示榆林没有管辖权。


蹊跷的不止是这。被告人李秀海的家属称,该案办案法官罗某曾向其要酒喝,前后两次收取了她4件“钯盟王”酒(每件约2000元),此后榆林中院回应称“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而据最新消息,李秀海的家属称,此事曝光后,榆林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到内蒙古乌海市找到她,返还了一件酒,“另外一件酒喝完了”。对于“收取了4件酒为何只退了1件”的追问,当事法官未予回应。


古有完璧归赵,今有“剩酒还被告”。虽然“索酒”仍是被告家属的单方说法,但榆林中院的退酒举动,至少印证了办案法官收酒情节属实。


这让人忿然:都说司法是社会公正最后的底线,行使着司法权的法官,理应带头坚守廉洁司法底线,法官违法违纪,通常也比其他人影响更坏。可涉事法官并未自觉“做到拒礼、拒请、拒托”。


鉴于涉事法官收取的财物价值可能已超5000元,达到受贿罪入罪门槛,当地监察部门等不妨循迹介入;若构成受贿罪,他索取的酒属于赃物,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将剩下的酒私下返还,有失妥当。


图/华商网报道截图。


而前有“法官索酒后被退回”,后有当地判案惊动“两高”,会让人本能地觉得,这绝非偶然。


都说“徇私枉法”,徇私往往连着滥用职权之类的枉法情节。而该案中,又有不少疑点刚好契合公众对“枉法”的想象。


首先,对榆林有关方面来说,按照刑事诉讼法,当地法院并不具有李秀海案件的管辖权,由榆林中级法院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涉事法院“越位”办案,难免让人心生疑窦。


其次,最高检曾明确要求,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可当地愣是让这起已被内蒙古方面认定的“经济纠纷”,拽入刑事司法程序,这也令人不解。


事出反常必有因。在“法官索酒后被退回”和“判案惊动‘两高’”两个蹊跷情节面前,舆论很难孤立看待,打包解读在所难免。所以有关方面也不妨查查,惊动“两高”的操作,是误操作,还是背后另有猫腻。


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弗利说,“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司法人员受贿,不仅本身是对司法的破坏,还经常连着更多破坏司法公正的“黑箱操作”。期望该案中的诸多疑点能被彻底廓清。


仲鸣(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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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孟然  实习生: 范娜娜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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