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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因“酒”打伤协警,不能报案无门

2018-05-06

作者 于立生


不带这样捂盖子的。

▲因阻止同事喝酒被对方打伤的协警叶茂。图源:华商报。


文 | 于立生


据《华商报》报道,今年3月8日,陕西省子洲县公安局看守所协警叶茂,因有禁酒令而阻止民警同事喝酒,之后为此在办公室道歉时被对方打伤。


近日叶茂家属称,事发已近两月,其间多次找子洲县公安局领导,仍未对打人者采取措施,“我去派出所报案,对方称‘都是一个单位的,不要这样’,‘报案没用’”。


根据最高法、公安部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打协警单是“眶壁骨折”,即构成轻伤二级,达到《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可叶茂却求告无门,子洲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对被打协警表示,“不想叫事情弄大,希望三思。”面对记者采访,看守所副所长更是直言:“和你们有啥关系”。俨然涉事民警殴伤协警是看守所门一关,即可内部私下了结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是内部人或公职人员就网开一面。犹记得五年前的林州民警摔婴案,同样是因酒生事,肇事民警郭增喜就是因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当地相关领导也因前期处置不力、没按“涉警违纪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规定及时上报案情,事后受到严肃处理。


在此事中,有关方面显然不宜以人情因素架空法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捂盖子心态给被打协警维权层层设阻。涉事民警打人,在被打者已报案的情况下,理应就事论事,该受理案件就得秉公受理;如认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该移交刑侦部门就移交刑侦部门。如有必要,为避免受到利益、人情等因素干扰,还可参照民警摔婴案,指定异地管辖。


维护内部形象和声誉,可以理解。但维护形象的正确打开方式,应该是依法依规从严治警,对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姑息。


 □于立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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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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