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被调查官员,该不该“配照片”? | 新京报快评
通报官员接受调查与一些拟提拔人员的公示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公众应当知道的事实问题,并不涉及人格贬损。
▲吉林省纪委省监委5月9日发布的调查通报截图。
文 | 吴元中
通常情况下,各地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的官员被查消息仅有文字,不见官员照片。不过,吉林省多地纪委监委网站最近正在打破这一惯例。据媒体报道,从4月27日开始至5月9日,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刊发的6则公职人员被查消息,均附上了照片。
由于《监察法》等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该举引发争议。有人予以支持,也有人以忽视被查人员的肖像权、人格权等为由,对此产生质疑。
应当说,吉林的做法虽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却符合法律原理尤其是宪法原理。众所周知,被查官员作为行使人民所赋予权力的公职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不言自明之理。宪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而有效监督必须以知道公权力行使者为前提。如果民众连谁是官员、谁是权力受托人都不清楚,监督必然成为虚化。
像任职公示、宣传先进事迹等那样,在相关官员出现问题、被调查时附上其照片,会更好地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对相关官员的认识。这样做既必要,也正当。吉林方面敢为天下先,率先在发布官员被查消息时配上照片,值得肯定。
至于忽视肖像权、人格权问题,我认为也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公众监督权的行使,有必要在很多情况下“配照片”。
公权部门为了公众信任、监督而公开相关信息,是执掌公权力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作为个人隐私进行保密。成为公职人员就意味着服从相关要求,对因公正当使用其肖像和公开部分信息予以默许,不能“不许可”。
并且,宣布官员接受调查只是一种事实通报,如果问题属实就依法或依纪进行处理,没有调查出问题也要如实宣布。因而这与一些拟提拔人员的公示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公众应当知道的事实问题,并不涉及人格贬损。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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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然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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