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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晨雨 2018-05-28


不妨以这次刑诉法修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明确具体程序、条件、步骤等,让平冤之路更加畅通。

王殿学律师和当事人张军进行交流。 图片来源:人民法治网


文 | 欧阳晨雨


一直以来,刑事案件的平冤纠错,往往是申诉难、再审立案难,很多案子虽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启动再审,仍然长时间难获改判。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5月26日,多名专家学者围绕一起经最高法指令再审13年无果的案件——“张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进行了深入研讨。专家呼吁,针对或存重大冤错可能的再审申诉案件,建立并完善刑事申讼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结束“马拉松式”的申诉情形。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权,刑诉法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申诉主体的申诉,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正义的审判,这也是司法纠错和法律救济功能的具体体现。


为了防止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刑事诉讼法》明确作出限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条法律“红线”似乎并未“通电”,一些当事人陷入了漫长的申诉长跑之中。比如,吉林高院决定对金哲宏案进行再审,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4次被判处死缓后,他已在狱中挨过23年,身患多种疾病。


张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也是如此,“申诉28年,截至目前一共申诉了3525次”。在最高法指令再审之后,在未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地方法院两次重审均做出了与原审相同的有罪判决,这种无视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的司法任性,更凸显了当事人申诉突破既有桎梏的黯淡前景。


面对循环再审的“死胡同”,跳出原来的审判模式,导入“第三方机制”,也就是异地申诉审查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更好地保证审查程序中立,摆脱固有利益的羁绊,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确保法律得以正确适用,错误判决和裁定得到纠正。


一个鲜活的例证便是,聂树斌案由河北高院审查再审,先后审查了10多年,一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审查,才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无罪。近年来,类似异地审查的司法尝试也多有收效。


▲2015年9月15日,济南,山东高院负责聂树斌案复查工作的合议庭法官会见了聂树斌母亲和申诉代理律师。图/视觉中国


不过,这种申诉异地审查的创新做法,还需要更有力的制度支撑。尽管最高法曾强调“冤假错案必要时可异地复查或再审”,2017年12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规定刑事申诉案存在“五种情形”,可指令其他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但实践中制度乏力、运用不够,让最高法不无尴尬的张军案,或许仅是“冰山一角”。


一场场“马拉松式”申诉,让当事人精疲力竭,也遮蔽了正义的光芒。不妨以这次刑诉法修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明确具体程序、条件、步骤等,让正义突出重围、抵达人心。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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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孟然  实习生:秦雪   校对: 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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