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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啥性质?

舒锐 新京报评论 2018-07-06

                              


当地镇政府的回复有为自身公职人员脱罪之嫌。

▲华西镇公职人员雷某 图自:华商网



文|舒锐


6月30日,华商报渭南记者站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份题为“关于网络微博爆料‘陕西华阴一镇政府公职人员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 警方: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落款为华阴华西镇人民政府。说明称,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因违反相关党纪政规,6月29日上午,华西镇纪委提请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该事件起因于少女的母亲高女士在网络上发布材料并实名举报,有妻儿的雷某以公职人员身份长期诱骗、恐吓她15岁的女儿陪其过夜,有一次还刀架到女儿的脖子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对她女儿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


因涉及公职人员以及未成年少女,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大量关注。


其实,即便少女在诱骗下与雷某自愿相处过,若是她在得知真相后拒绝继续相处,而雷某如同举报所言,实施了用刀威逼等强迫手段,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则依然构成强奸罪。此外,即便少女自始至终是自愿的,若这种“关系”始于少女未满14岁时,雷某也将构成强奸罪。


但遗憾的是,当地镇政府的情况说明,显然是过于草率了。


首先,在回复内容上,镇政府并没有回应雷某是不是已婚,这是不完整的。更严重的是,镇政府认定,自身的公职人员与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属于“男女朋友关系”,但这显然有悖伦理与公德。尤其是在少女家属本就质疑,雷某虚报年龄、谎称未婚的背景下,如此轻率认定显然难以让人认同。


其次,认定是否涉嫌强奸、是否存在犯罪、是否应该启动刑事程序,这本是刑事追诉的范畴,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而镇政府在经过两天的所谓“经过多方核实”后,在几乎没有对所举报内容与细节做任何正面回复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不存在强奸犯罪,不仅吊诡,更已经远远逾越了自身的职权。


再者,在处理结果上,即使镇政府所言属实,所给予的记过处分,也着实有罚酒三杯之嫌疑。如果雷某确实没有采取强迫手段,且少女与其发生关系时已满14岁,这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须给予开除处分。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难道还不严重?


可见,镇政府的回复不仅越俎代庖,更有为自身公职人员脱罪之嫌。


应当说,镇政府的本次说明没有任何权威性与终局性。我们期望,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公安、纪委、监察等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不仅要给少女及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更须给公众一个有说服力的说法。


□舒锐(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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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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