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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拟改判干部无罪却又“反水”,说明理由又何妨 | 新京报快评

吴元中 新京报评论 2018-07-06


面对这起波澜骤起的陈案,扬州中院方面不妨对“反水”原因给出解释和说明,以免“阴谋论”“内幕说”顺着这起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枝丫丛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吴元中


中国之声日前报道的一起判决“反水”事件,引起舆论关注。


原扬州市湾头镇纪委书记祝士成,被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认定贪污4万元,2003年4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当年8月扬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祝士成出狱后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申诉,2006年该常委会启动个案监督程序,当年7月扬州中院向其提交拟提起再审、改判无罪的报告。然而,半年后,扬州中院给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应当说,出现判决“反水”事件,锅不一定就得由涉事法院来背。在该案中,当事人不通过司法程序而是向人大“喊冤”,与当时刮起的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之风有关。


但由于人大监督个案并没有完整的法律程序,已经被及时叫停。否则,很难想象,向人大负责的涉事法院向人大进行拟提起改判无罪的报告后,竟然敢出尔反尔。



▲ 图 / 扬州广陵区汤汪乡21名党员干部的签名


扬州中院选在时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退休后“反水”,固然有程序上的原因,也不排除张阶平具体抓这件事方面的原因。至于有21名党员干部向媒体反映该案是冤案,在拿出确切证据前,很难说就比生效裁判更可信。毕竟,贪污是一种相对隐蔽的行为,这21个人在祝士成经手相关款项时是否全都在场,其证词是否全部可信,也仍待查证。


经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两个专业部门的专业审查与认定,以及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审以及再审审查,甚至还有纪检部门的先期介入并把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等那么多环节,按理说,本该比案外人更能作出精准认定。当然,也不排除某些特别的情况。


所以,如今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涉事法院提交了拟再审、改判无罪的报告后,为何会“反水”?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是该法院知错不改,还是顶住了人大个案监督的压力,坚持认定犯罪事实?


遗憾的是,扬州中院不但对人大汇报有头无尾,只提交了拟再审改判而未提交“反水”原因的报告。报道说,扬州中院也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对“反水”问题作出说明。或许,对于该案有作出决定的详细报告,或者审委会讨论案件笔录,记载着详细情况。将其公布出来,一切就会一目了然。


给出完整的裁决理由而不是仅仅给出结论,才能让人信服。很多国家也都是在裁判中把不同法官的意见与理由都详细公开,而不是只给出一个整合性意见,所以对于这种观点性的审理报告、案件研究或讨论笔录,按其性质是应当公开的,不宜作为审判秘密不许查阅。


如今,面对这起波澜骤起的陈案,扬州中院方面不妨对“反水”原因给出解释和说明,以免“阴谋论”“内幕说”顺着这起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枝丫丛生。


也只有公开回应公众、媒体的追问,或把相关材料公开在阳光下,让裁决经得起检验,才能挽回公信,消除疑虑。本质上,这起“反水判决”事件,也是对司法公开之于司法公正重要性的一次提醒。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我们发布了一个“稿事”计划!“阅读原文”。


编辑:孟然  实习生:钱璐  校对: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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