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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提供合规户外游泳场,解决“野泳之惑” | 新京报快评

柯锐 新京报评论 2018-08-28


对野泳的管理可能难以“一禁了之”,在对其加强管理约束的同时,不妨试着提供合规的户外游泳服务场所,把野泳转换为安全可控的游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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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野泳调查:一年十余人溺亡 难阻野泳爱好者冒险寻“清凉”。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文 |柯锐


8月22日,门头沟落坡岭水库,两男子野泳溺亡;7月24日,房山小清河,两男子野泳溺亡;7月12日,西三环附近水域,一老人野泳溺亡……今年七八月份,北京连续发生多起野泳溺亡事故。据新京报报道,2017年至今,北京因野泳而发的溺水事件超过12起,野泳安全及管理问题困扰着很多野泳爱好者和相关管理部门。


毋庸讳言,的确有个别野泳者野泳是为了追求“刺激”、挑战规则,但更多热衷野泳的人,可能仅是喜爱户外游泳的普通市民。对他们而言,野泳是一种经济实用、强身健体的户外运动。与封闭的室内泳池相比,野泳给人身心舒畅、亲近自然的惬意感觉。


野泳等户外游泳,如果是在安全可控、无涉环境卫生与秩序等前提下,可以算是个体行为。问题是,在野泳溺亡事故频发、而部分水域明令禁止的语境下,仍有人一副“我自野泳岿然不动”、他人莫管的姿态。到头来,这很可能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而在某些水源保护地、航行河道野泳,也可能会对水源卫生、航运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也要看到,很多野泳者未必不知道这些禁令规则,也未必不知道其中的风险后果,但多年来野泳现象“禁而不止”,有些客观因素不容忽视。


比如,户外游泳场所供给不足。特别是,基于自然水域的户外泳池缺乏。近些年来,北京等大中城市纷纷在居民小区建起泳池,但仍有些户外游泳爱好者认为室内游泳池封闭、空气不流畅、水质不卫生,热衷于在自然水域游泳。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北京把什刹海、龙潭湖、玉渊潭等天然水域整修成一批大型的天然水域游泳场,还修建了100多个人工游泳池。但受制于北京水资源紧缺等原因,近些年以来,北京露天游泳场陆续关闭,露天游泳场越来越少。这也导致,不少户外游泳爱好者变成了如今在公园、河道等场所野泳的主力军。


野泳显然是不值得提倡的,但是户外游泳的需求又是真实存在的。鉴于此,除了在特定水域禁止野泳外,有关方面不妨在提供合规的户外游泳场所方面做些文章。


在此方面,国内一些城市已有所动作。例如,武汉引入汉江水,在月湖风景区内建成该市最大的天然游泳池,济南则计划增建开放式泉水游泳池8—10处。这些城市固然有其水源优势,但是北京也有不少湖泊、河道,对一些具备游泳条件的自然水域,划定专属游泳区域、建造户外游泳场所,这个思路值得探索,也是具备可行性的。当然,这牵涉到多部门的资源分配和权责划分,需要有关方面来统筹推进、专题研究。


就眼下看,为规避溺水事故风险,除了禁止、规劝野泳行为,有关管理方也可以采取更多措施,比如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公布河道的水深指标和事故高发处,清理河道、水池杂物,招募游泳安全志愿者,健全重点水域救护设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游泳管理教育等。


对野泳的管理可能难以“一禁了之”,在对其加强管理约束的同时,不妨试着提供合规的户外游泳服务场所,把野泳转换为安全可控的游泳行为。


柯锐(媒体人)


编辑:孟然  实习生:范娜娜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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