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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案:正当防卫制度正在落地生根

金泽刚 新京报评论 2018-10-01


于海明案向公众昭示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生命力,由此可以信赖正当防卫将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一道合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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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反杀”事件属正当防卫?官方给出这些理由!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文 | 金泽刚


近日,发生在江苏昆山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以下简称于海明案)终于有了结果。昆山市公安局通报,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为享有“无限防卫权”的特殊正当防卫,其虽致刘海龙死亡,但无需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依法撤案。


通报一经发布,立刻获得无数“点赞”,此案甚至被不少人认为是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经典案例。


回顾案发之初,虽然多数人对于于海明的行为判断呈现出一边倒的肯定态势,但对该案最终的司法走向还是心存疑虑。


尽管1979年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且1997年修订刑法还专门设立了特殊的正当防卫制度,赋予被侵害人特殊的“无限防卫权”,但实践的结果并未跟着立法走。多数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超过必要的限度,有的甚至被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根本不涉及防卫的性质,从而导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几乎沦为“僵尸条款”。


如今,于海明案以崭新的姿势,向公众昭示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生命力,由此可以信赖正当防卫将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一道合法防线。这是对刑法一般预防意义的最好阐释,也是于海明案之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第一个重大意义。


其实,于海明案的结果绝非偶然。去年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于欢案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解决了不少人心中的疑问。从一审不考虑正当防卫,到二审认定正当防卫(只不过是防卫过当),此案无疑是司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一次里程碑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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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定性正当防卫 “骑车男”于某哥哥:老母亲高兴得走来走去。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审理于欢案的两级法院都强调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在于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出现判决差异的根本原因就是对于欢案中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有不同的理解。


原审法院秉持传统思维,其错误就在于考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苛求防卫行为要与侵害行为具有对等性,且被侵害人遭受的现实危险性要大。二审法院对不法侵害的考虑具有整体性,包括了于欢及其母之前遭到对方多人的辱骂、侮辱,之后又遭围逼,突出了“主动侵害和被动反抗”之间的全部互动关系,而非割裂、孤立地对待,从而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再看于海明案,昆山警方在判断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则将这种动态与整体认定的思维进一步贯彻,判定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不是单纯依靠一个或几个独立的动作来认定案件事实。


可以说,于海明案对不法侵害的认定,无论是在判断方法,还是判断素材的选择上,都是值得以后办理类似案件的司法者学习和借鉴的。刑法的规定没有变,司法者对法律规范的认识理解在逐步健全完善,这是于海明案之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第二个重大意义。


于海明案前后只有五天时间,五天的全民讨论不仅热烈而且十分理性。或许有些民众不具有专门法律知识,但正当防卫比其他法律制度更契合普通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面对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少一些空洞抽象的正当防卫几要件的教科书式空谈,多为先被动挨打的一方着想,不盲目同情遭遇死亡结局的最先侵害方,维护防卫反击这一最基本的最原始的防卫权利吧。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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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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