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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被罚“蛙跳”倒地不治身亡,如何适当惩戒还得有细则| 新京报快评

熊丙奇 新京报评论 2018-09-30


处罚权严格按章办事,可以避免处罚学生变为教师和学生的个人恩怨,也是给予学生的规则教育和法制教育。


湖南新邵高一新生被罚陡坡蛙跳死亡 校长等四人被立案调查。  视频来自新京报我们视频。


文 | 熊丙奇


最近,连发两起因教师惩罚学生而导致学生走极端、意外死亡的事件。

    

据媒体报道,9月16日下午1点左右,湖南邵阳市新邵县第二中学高一新生张某宇在被罚“蛙跳”过程中倒地,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18日,新邵县县委宣传部通报称,县纪委监委和县教育局已对相关四名责任人立案调查。


而这之前,9月15日中午,安徽歙县歙州学校高二学生王某某不幸坠楼身亡。歙县公安机关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是,该校高中部学生处主任曾因王某某不遵守开学典礼会场纪律,用笔纸拍了一下王某某的头部;以及在年级晨会时,当场用话筒叫王某某站到主席台边的阶梯上,面对学生队伍站立,时间约三四十分钟,直至晨训会结束。


该不该惩戒,两种观点尖锐对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很显然,罚学生“蛙跳”、当众罚站三四十分钟,都是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当地有关部门立案进行调查,这是依法办事。


但是,对于因教师惩罚违纪学生而导致的学生自杀、意外伤亡事件,舆论却有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教师是采取不当方式惩罚学生,应该严肃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而有的则站在学校教师一边,认为现在教师管教学生是一件高风险的事,学生的心理和身体素质都差,这样发展下去,也就没有教师再敢管学生了。这两种不同声音,甚至产生尖锐的对立。

    

既要保护未成年学生,又要批评矫正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应该再停留在不同意见的口水仗上,而需要我国有关部门针对学校老师不明确批评、惩戒的尺度的问题,出台学校、老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惩戒教育的细则。


事实上,针对我国教师管还是不管,教师的处罚是体罚还是批评的问题,2009年,教育部向全国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2015年,山东青岛出台《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该办法最引人关注的是:“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这都是对学校老师存在的如何批评教育学生的焦虑的回应,但是,却依旧没有解决何为适当惩戒的问题。

    

▲视频截图 视频来自新京报我们视频。


如何惩戒,该有细则和程序


要做到适当惩戒,而非体罚、变相体罚,需要进一步解决三方面问题。


首先,需要国家或省级层面编制学校、教师适当惩戒学生的指导细则,应该明确在哪种情况下,学校、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怎样的惩戒教育。比如,罚站,这被我国舆论普遍质疑是变相体罚,但是,教师维护课堂秩序,对于严重违反课堂秩序的学生,怎么处理?如果纵容的话,那课堂秩序就很难维护。


今年早些时候,网上曾曝出几个学生在课堂聚餐喝酒,可上课教师根本不管。对于这种情况,就应该赋予教师罚站、把学生请出教室的权利——国外学校管理均由类似规定。这也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应急之举。如果教师根据细则执行规定,被处罚学生有过激反应,教师也不会承担责任。

 

其次,各学校要结合本校情况,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指导细则,制订本校的学生违规违纪处罚细则,并告知所有家长、学生,和学生、家长签订违规违纪处罚协议。这让所有家长、学生指导违反校规、校纪将接受何种惩罚,也监督学校老师按处罚协议进行处罚。

 

再次,在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时,要严格遵守规则和程序。对于课堂上的违规违纪,应该明确主要由任课教师进行处罚,及其处罚的方式、处罚的权限,以维护课堂秩序;对于学校违反校园公共秩序的处罚,则需要学校成立学生事务中心,由学生事务中心调查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处罚学生。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不能由“抓住”学生的教师立即进行处罚,而应该由当事教师把学生的违纪行为报告给学生事务中心,由学生事务中心调查、处理。学生事务中心是学校内部的“法院”,可由学校校领导(法制副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


在新加坡,学校惩罚学生还有鞭刑(针对男生),然而,执行鞭刑不是当事教师随心所欲,这是需要经过严密的调查程序,根据学生的违规情节(主要包括打架、抽烟、在测验或考试时作弊、流氓行为、破坏公物、对师长无礼、逃学,旷课等等),按规定执行的(打几次、打什么部位)。也就是说,这是学校严格按现实制订的规定,通过严格的程序,对学生进行处罚。这样的处罚,避免将处罚学生演变为教师和学生个体的恩怨,避免师生发生冲突,也能给学生以规则教育和法制教育。


□熊丙奇(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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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然  实习生:葛书润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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