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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八万元和解”: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但别法外施恩| 新京报快评

杨宜桐 新京报评论 2018-09-30


强奸罪属于重罪,适用刑事和解有些不妥。


文|杨宜桐


▲微博截图  图片来自网络


一起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却以16岁的犯罪嫌疑人“重归校园”、家人赠送锦旗的方式“降维”,这估计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


据“鲁山检察”公号披露,今年16岁的小赵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时他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2018年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等,又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得他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为了表示感谢,小赵家人给检察机关送来了锦旗。

▲"鲁山检察"微信公号截图


据中国之声报道,最新消息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回应,已经注意到这些舆情,正在调查。

 

取保候审的确不等于无罪释放,而是种强制措施,将其等同于“被放”有失偏颇。对被取保候审者来说,不能离开所在地、办案机关随传随到,是刚性要求。考虑到取保候审核心标准,是嫌疑人或被告的社会危害性较低,这在逻辑上或许也能自洽。


但就目前看,当地检方已经收下了锦旗、将和解当事迹来写。这难免让人怀疑,嫌疑人小赵可能被从宽处理,或是免于被起诉。从其公号措辞和以往的司法实践看,这并非杞人之忧。要知道,变更强制措施——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通常也需要检方形成共识,在求刑上从宽。


▲"鲁山检察"微信公号截图


若果真如此,那这也是针对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特别优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意上讲,当地检方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主动帮助小赵认识错误,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只不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免除处罚。就算小赵作案时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父母“冰释前嫌”,也是让舆论颇为敏感之处。从报道看,当地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小赵家人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这也合乎“刑事和解”的定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依照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回到此案中,8万元的赔偿,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受到的伤害,的确是一种经济上的弥补,他们或许萌生“自愿和解”的意愿。


但刑事和解是否成立,还要看是不是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法定条件。强奸罪显然不在此列,也不该适用刑事和解。


“法律的目的本也不是惩罚人,而是引导人。”对未成年人保护没错,但其前提应该是法律框架之内的保护,而不能法外施恩。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不会让“宽容”变成“纵容”。说到底,就是让法律成为当仁不让的主角,该逮捕的逮捕,该起诉的起诉,该从宽的从宽,让结果经得起检验。


如今,上级检察机关正对此展开调查。希望对于公众的疑窦和担忧——涉事检方的“宽容”会否变成“纵容”,当地有关方面能给出确切交代。


□杨宜桐(学者)




编辑: 仲鸣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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