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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辩护“带斧出庭”,律协不处罚也是实事求是 | 新京报快评

邓海滢 新京报评论 2018-10-08

尽管这并不是庭审,但其对程序的遵守和法律精神的贯彻,是推进依法治国和践行法律专业主义所需要的,也值得成为被借鉴的典范。


文 | 邓海滢


9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文《泉法新闻| 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通告两位律师未经法庭许可带斧头参与庭审,对两位律师进行罚款并且希望司法局依法处理。9月27日,泉州市法律协会给予回复,认为法院公号文章略去了重要事实,经过调查决定对两位律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法院公众号18日的公号文章强调了两位律师带斧头出庭的行为,并在司法建议书和罚款决定书中描述辩护律师拿着斧头从被告人身边走过,暗示其有恐吓行为。但泉州律协在27日的通告中,表明通过庭审记录、承办法官和判庭陈述的情况,调查笔录和庭审现场录像,查明一位律师并未携带斧头,而另一位律师携带的未开刃的斧头仅在举证质证环节作辅助证据,也并未从被告人身边经过做出类似恐吓的行为。


比起泉州法院发表文章却隐瞒影响行为定性的主观目的,激起舆论,泉州律协在舆论压力下仍然能够迅速、谨慎地通过切实调查查明真相作出合理的决定,反而是更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思维和原则。


尽管律师未事先申报就将斧头带入法庭,但实质上并未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院递请的司法建议书援引的法律是《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五)项,但第七条第(一)项的但书是“除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客观后果要件是“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根据调查结果,律师带入的斧头是作辅助证据,而且始终被置于控制之下,所以只是形式上似乎触犯了上述两条条文,但实质上并未违反。当庭法官应该对情况一清二楚,但仍然错误援用法条申请处罚,并且用春秋笔法引起舆论发酵,实在未能做到“援法而言”的职业要求。


相反的,令人刮目相看的是泉州律协在处理此次事件的时候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给出了“更法律”的令人信服的处理结果。当地律协并未仅根据法院提交的司法建议书进行定夺,反而是结合了多种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进行调查判断,而在决定通报的书写上也有理有据,符合事实与法律情况。


尽管这并不是庭审,但其对程序的遵守和法律精神的贯彻,是推进依法治国和践行法律专业主义所需要的,也值得成为被借鉴的典范。


律协依照程序调查、决定,对两个律师的行为做出公正的处理,不仅从形式上维护了程序价值,其实质上也在保护着辩护律师质证的权利,也有着维护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实质价值。


刑事案件进行公开的、当面的审判,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辩护人行使其辩护权利的重要环节,加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作用,才能促进以法律事实为核心的审判的健康发展。而律师未经申请带同款斧头出庭,是因为法庭未对作案斧头进行实物证据举证质证,而这么重要的实物证据未进行举证质证,实质上并不利于庭审的准确判决,律师的行为实际上只是在行使合法权利,帮助法庭进一步厘清法律事实。


刑事律师作为维持刑事诉讼均衡的“控辩审”三方的重要一方,切实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能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法院才会做出更准确和令人信服的判决。


此次律师带斧出庭的行为的确有瑕疵,但是法院也应当要像律协一样,将这个行为放置于庭审活动的实际情况中进行判断和处理,始终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 邓海滢(大学生)




编辑:博阳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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