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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体现法治宽严相济精神 | 新京报快评

杨宜桐 新京报评论 2018-10-07


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明星作为公民,光环再耀眼,也不能淡化公民责任。



文 | 杨宜桐


关于演员范冰冰涉嫌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传言终于被证实了。据新华社今日报道,税务机关现已查清她涉税案件事实,针对她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存在的有关违法行为,江苏省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范冰冰及关联主体除了要把税款补齐,还将付出高达6亿余元的罚款及滞纳金,以及补交2亿多税款。范冰冰本人也通过微博发表了致歉信,对于范冰冰逃税一事件持续多月的舆情可说该告一段落了。


范冰冰发表致歉信  图片来源:范冰冰微博截图。


明星因为偷逃税款被罚,并不是一件多么新鲜的事。之前,葡萄牙球星C罗因为逃税,被西班牙方面依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开出了1882万欧(约合人民币1.07亿元)的罚单。韩国明星宋慧乔逃税事件,缩减申报收入后未正常缴纳的税金25.57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541万元),缴纳了几乎为所得税两倍的高额税和附加税。税务机关对其以阴阳合同形式偷税漏税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应值得肯定。


从税务部门查清的事实看,所针对的相关主体,分别是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本人及工作室“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以及本人及其企业的“少缴税款”“偷逃税款”,这些都在我国《刑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范冰冰的“拆分合同”,作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扣缴义务人,同样应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相应比例的罚款。因为“阴阳合同”直接被罚4.79亿元,也是这次“天价罚单”的大头。


对于个人及其企业的“少缴税款”及“偷逃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故而,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也算是于法有据。


当然,尽管“天价罚单”令人咋舌,却也并非“重典施罚”。根据《刑法》规定,“初犯”“无前科”“配合”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违法涉税数额巨大,但范冰冰只要“认罚”,就只需承担行政责任,这也是法律“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至于其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触犯《刑法》相关罪名,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明星作为公民,光环再耀眼,也不能淡化公民责任。之前,“阴阳合同”曝光后,多部门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 “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范冰冰及其关联主体手上的“天价罚单”,对于所有明星,无疑都是一堂很好的法制课。


□杨宜桐(学者)




编辑:肖隆平  实习生:杨凯文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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