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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吠扰邻引发凶案,冲突本不该演变成悲剧| 新京报快评

余寒 新京报评论 2018-12-17

规范养狗,首先得让养狗规范硬起来,让人们对公权救济机制建立信心,将冲突纳入良性的框架下解决,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一只宠物狗在“禁止携狗进入”的标志牌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余寒


10月11日,宁波高新公安的一则警情通报引起了广泛关注。通报显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邻居陈某家养的狗常吠影响其睡眠,多次交涉未果,心存怨恨,10月10日下午持刀进入陈某家中,捅向陈某及其丈夫、女儿、母亲四人,导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

    

养狗引发纠纷,已经成了一个让舆论疲劳的话题。不过此次案件三人殒命,算得上近两年因狗引发的惨案中最恶性的冲突了,它也再次刷新了认知底线--从邻里纠纷,到恶性杀人,因为养狗纠纷带来的后果,完全可能失控到让人错愕的地步。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哪怕再惹人厌烦,反制手段都不能诉诸暴力,更何况是取人性命。狗吠影响睡眠,多次劝阻无果,这些都无法为杀人泄愤建立正当性。那些将案件归因于狗主人太“作”的言论,也不啻于为暴行开罪,也会激化爱狗者和大众的对立情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当然这不是说不规范养狗不值得批评。既然决定养狗,对养狗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比如叫声扰民、咬人、随地大小便等,爱狗人士应该有基本的预判,并要付诸行动,争取将负面的公共影响降到最低。

    

而养狗冲突扩大化,很大原因在于,一些狗主人没有尽到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义务。比如直到现在的讨论中,还有不少狗主人拿“我家的狗不咬人”,为遛狗不拴绳的行为辩解。

    

当然也得看到,不规范养狗未必全是素质问题。各城市基本都出台了养犬管理规定,此次案件的事发地宁波,也有《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要求“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并配有罚则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法律规定虽然很明确,但是现实却很骨感。

    

本案的通报中警方也提到,“双方均未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报警”。犯罪嫌疑人选择多次上门交涉,而没有找物业协调,或者打投诉电话、报警处置。联系到各类养狗冲突案例,这类维权手段说明,报警、请公权力介入,并非很多受狗患影响的当事人的必要选项。而私下解决,甚至不惜动武,成了很多人的默认选择。


而即使当事人报警,警方在处理过程中,因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条款比较抽象,界定起来有所困难,所以一般情况下,也有可能作为邻里矛盾进行调解,而很少给予实质性的处罚。


公权救济的失效,以及城市养狗公共治理体系长期处于缺位的状态,导致很多受到侵扰的市民只能转向私力救济。此前异烟肼毒狗大讨论,很多人站在支持毒狗的立场,也说明了这一点。

    

爱狗人士提升养狗过程中的道德自觉,靠舆论游说难免收效甚微。因此,规范养狗,首先得让养狗规范硬起来,让人们对公权救济机制建立信心,将冲突纳入良性的框架下解决,截断养狗冲突通向悲剧的激化路径,才能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余寒(媒体人)




编辑:陈静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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