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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不是“依法”侵犯少数人权益的借口丨新京报专栏

朱恒顺 新京报评论 2018-12-10



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依法”侵犯少数村民合法权利的问题,仅仅依靠司法途径还是不够的,很多问题源于法律法规自身。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新华网。


文 |  朱恒顺


据报道,最高法日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特别强调,要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让农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稳得住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应当说,各地在贯彻落实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都能较好地保护绝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少数地方,也出现了村民自治过程中“依法”侵犯少数村民合法权利的现象。

比如,在有的农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取消了户籍在本村,但外出打工的村民的分配资格;有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明确规定不分配给已外嫁但户籍在本村的妇女,从而引发了众多争议。

这些案例都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在讨论决定时实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二是利益受损者都是少数人。因而,不少人也天经地义地认为,他们的做法既然代表了多数人利益,就不会违法。


▲图文无关。


事实上,以村民“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侵犯极少数村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多数人暴政”现象。不仅不会被认定是民主行为,还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我国村民委员会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近年来,各地法院也受理了许多相关案件,依法纠正了一批村民自治过程中“依法”侵犯少数村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当然,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依法”侵犯少数村民合法权利的问题,仅仅依靠司法途径还是不够的,很多问题源于法律法规自身。

比如,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常年在村里生活和做贡献的村民,与常年不在村里生活的村民;已外嫁但户籍在本村与常年在本村生活的妇女,似乎也不应当执行一个标准。但到底应当执行什么样的标准,单纯依靠村民讨论决定,很容易产生争议。

因而,就需要在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只有法律健全而且宣传到位了,村民自治过程中“依法”侵犯少数村民合法权利的现象才能得以更好解决。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编辑: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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