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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前删除同事微信”,商业保护不是侵权挡箭牌 丨 新京报快评

杨晨 新京报评论 2018-12-09


保护商业秘密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资料图,图文无关。


文 | 杨晨


想要“跳槽”?这还不简单,办个离职手续就得了。让人万万想不到的是,为了让公司领导把字签了,辞职员工还得先把手机中的同事微信删掉。

据媒体报道,7月26日,王先生从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为了尽快辞职,王先生删掉了同事微信。事后,王先生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从法律上讲,微信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是因为,在微信中存储着使用者的私人信息秘密,如果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就会扰乱私人生活安宁。不仅如此,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工具,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公司领导,如果贸然干预员工微信,就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通信自由之嫌。

的确,隐私权是一种自愿自主的权利,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如果在这一删除微信的过程中,公司领导“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是不是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了呢?从报道情况看,王先生之所以“自愿配合”,背后还是答应“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删除,否则不签字”的公司“强制要求”。但这样的“你情我愿”,恐怕并不能对侵犯隐私权等行为免除法律责任。

或许,在该公司方面看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我们行业互相挖墙脚”,“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才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但问题是,保护商业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况且在他的手机中有同事微信,也并不能被界定为“商业秘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台,也是生活工具,又如何能作为商业秘密呢?

如此商业保护的借口,遮不住违法乱为的破洞。无视法律规定,给人才流通设置障碍、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受害者有权得到法律救济,而有关企业也应当好好反思,尽快补上法治这一课。

□杨晨(学者)


编辑:博阳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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