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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官遇刺,法庭外该如何保障法官安全?丨新京报快评

吴元中 新京报评论 2018-12-07


法官处在矛盾漩涡中的工作性质,使得他们更容易因为履职招致报复伤害。因此给予法官特殊保护,特别是切实可行的法律保护,并非多余。


▲图片来自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通报截图。


文 | 吴元中


11月22日,重庆市南川区法院法官田晓在距法院约100米处,被蹲守在附近的刑满释放人员曾某持刀刺伤。路过挺身搏斗的南川监狱狱警刘彦被刺中胸部、腹部后,于23日晚因抢救无效牺牲。据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警方已于22日15时30分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最高法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重庆法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彻查案件真相,依法严惩不法分子,同时要高度重视法官权益保障工作。

又见让人痛心的伤害法官案件,这次还有见义勇为的狱警牺牲,更是让人痛惜。

在广西64岁退休法官傅明生被害案等多起伤害法官的恶性事件之后,中国法官协会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最高法也发布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机制。


广西陆川县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夫妻年轻时的照片。图片来自剥洋葱people


时至今日,各地法院确实通过严格安检、严格实施审判区与办公区隔离等措施,使得法官在法院内的人身安全有了更可靠的保障。但是如何在法院外也能对法官进行相应保护,无疑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有少数国家对法官的保护从上班、单位扩及到下班后、家中,但这对安保配置的高要求,令其很难被复制。相对之下,最可行的办法是对法官进行特殊法律保护,通过严厉惩罚对不法分子予以有力震慑,最大限度遏制伤害法官的念头。

最高法2017年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被称为“史上最强”的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仍是系统内部性质的。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其他部门有效力,而里面“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等规定要得到有效实施,也是以存在相关法律为前置条件——若只能依照现行法律惩罚,那依法严惩未必“严”得起来。

无论刑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上述《规定》关于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家属的惩罚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保护也仅仅限于法庭上,且与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什么分别。

鉴于此,或许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专门条款,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进行特殊保护。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及妨害公务罪的第五款进行修改补充,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把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修改为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及证人罪,在该条文基础上增设第二款,规定“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甚至可以在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增加一个条款,规定“在庭外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如何,法官处在矛盾漩涡中的工作性质,使得他们更容易因为履职招致报复伤害。因此给予法官特殊保护,特别是切实可行的法律保护,并非多余。

吴元中(法律从业者)

编辑:佘宗明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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