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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违约致富翁成“老赖”,哪能这样坑民企 | 新京报快评

沈彬 新京报评论 2019-03-29


保护民营企业,需要把法律赋予民营企业的权利不打折扣地交给民营企业,把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执行到位;政府违约了,就该按白纸黑字的合同违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沈彬


31岁的民营企业家王昆在拍得一块地皮之后,因为当地政府的一再违约失信,从亿万富翁沦为了“老赖”。

    
2011年4月,王昆通过所在的地产公司以1.24亿元土地出让金,从营口市国土资源局拍到一块土地。然而,直到如今,7年多过去了,这块土地还没有完成拆迁及交付工作。王昆提起仲裁后,2015年9月,营口仲裁委做出“终局裁决”:国土资源局退回土地出让金,并向其公司支付每日0.06‰(原合同约定为每日1%)的违约金。但国土局拒不执行生效的仲裁,又向营口市中院申请撤销裁决,中院一度驳回申请,不到一个月之后,即2016年1月19日,营口市中院又“书面”通知营口仲裁委重新仲裁。
   

经历了漫长的2年9个多月之后,营口仲裁委第二次裁决,违约赔偿却从每日0.06‰,改为了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政府要少向王昆赔大概7000万元,这意味着整个项目王昆将净亏1.3亿元。
    
从营口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当地有关部门的某些行为简直称得上视法律为无物。一方面,当地政府部门一错再错,无视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不尊重仲裁的司法既判力;另一方面,有关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一味“胳膊肘往里拐”,迁就当地政府部门的违约行为。总体而言,其违法违规行为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则,政府进行土地招拍挂,拿了土地出让金就应该出让土地,完成土地拆迁工作。但西市区政府两次承诺,两次违约。消费者买房,开发商不给房,可以找消协撑腰;但是土地的一级供应者——地方政府不按合同办事,找谁主持公道?
    
二则,按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仲裁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就应该立即执行,不履行仲裁就是“老赖”,不存在向法院上诉这个环节。2015年作出仲裁之后,当地政府却没有执行,反而是去申请撤销仲裁。
    
为了保障仲裁终局性的权威,最高法明确规定,只有针对证据伪造等严重违法行为,才可以撤销原仲裁。但是营口市中院却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撤销了第一次仲裁,这难言合理。
   
三则,营口仲裁委两次仲裁,一退再退,完全无视当地政府的违约行为,无视民事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将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的每天1%的违约金,生生降成了按照银行的同期利率支付违约金,导致开发商在付出土地出让金,等了7年之后,既拿不到土地,又拿不到全额的赔偿金。
    
王昆一家之前是亿万富翁,却因为竞拍这块地皮,债台高筑,自己成为“老赖”。地方政府的失信违约行为,可以说给这位民企负责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保护民营企业,需要把法律赋予民营企业的权利不打折扣地交给民营企业,把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执行到位;政府违约了,就该按白纸黑字的合同违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当有些政府部门失信,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营口当地政府却是一再失信、违约、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本身就构成了老赖行为。
    
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掷地有声的承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之后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也发了话:“绝不能单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等为由,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诉求于不顾,损害其合法权益。”
    
保护民营企业是需要拿出动作和态度的,希望当地能以此案的纠正,立木取信于民营企业家,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沈彬 (媒体人)


编辑:陈静  校对: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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