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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访殴死上访者”,行政赔偿不能一推了之丨新京报快评

杨晨 新京报评论 2019-03-28


作为地方政府,把截访事务“假手于人”,难道就能以一句“有一定失误”了之?


▲死者陈裕咸生前在科富良种场检查稻谷。受访者供图


文 | 杨晨


一起因截访引发的血案,至今风波未止。

据新京报报道,2017年6月初,江西省上犹县63岁的陈裕咸因一起伪劣种子案上访,期间遭截访人员的恐吓、拘禁、捆绑和殴打,直至送医时抢救无效死亡。其后,包括截访公司负责人牛力在内的1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提起公诉,而上犹县信访局雇佣截访人员遣送访民的事实,也浮出水面。

2018年10月14日,陈裕咸家属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起诉状》,要求上犹县政府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金共计497万元。但上犹县政府却称,陈裕咸死亡系牛力等个人违法行为所致,与上犹县人民政府无关,上犹县人民政府不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考虑到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一定失误,“可以结合本案实际给予被答辩人(家属)适当的补偿”。

表面上看,当地政府的抗辩理由,似乎也有一定道理。尽管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等侵犯人身权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前提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陈裕咸上访,当地政府既没有派人阻止,也没有指使截访公司有关人员对其殴打,听起来似乎与陈裕咸死亡“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能背行政赔偿这口“黑锅”呢?

但回看整个事件的经过,这个抗辩理由却很是牵强。在陈裕咸死亡前后,都有当地政府“深度介入”痕迹。时任上犹县信访局长赖学文开价2.5万元,让牛力等团伙成员将陈裕咸送回上犹,这是他“与东山镇党委书记曾凡洧、政法委员骆跃清商量后”的结果。


▲犯罪嫌疑人牛力与前妻、女儿的合影。新京报记者 王飞 翻拍


根据警方笔录,赖学文与牛力“自6月5日开始,双方就陈裕咸死亡一事多次电话沟通”。从笔录披露的信息可知,得知陈裕咸死亡后,赖学文“立即电话通知了东山镇党委书记曾凡洧”,“向时任上犹县政法委书记刘晓龙、公安局长赖爱民汇报了情况”,“局长也同意县里的意见”。这些情况足以证明,当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与牛力的截访行为“不可分割”。

如果地方政府要委托人接回上访人员,也必须符合“行政委托”的要件,而“受委托人”必须是依照行政法规,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委托或指定,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个冠以“北京神州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名的“截访公司”,能有作为受委托人的法定资格吗?

作为地方政府,将截访事务“假手于人”,难道就能以一句“有一定失误”了之?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全部归责于行政机关,而不能当作一种“民事委托行为”,把自身责任撇得一干二净。

“行政赔偿”与“适当补偿”,不同的措辞之间,代表着不同的法律责任,也体现着不同的态度。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过错行为给无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侵害的法定救济,适当补偿只是行政机关就公民遭遇的“人本关怀”,并不代表“认错”和“补救”。

无论如何,正义不能打折扣。当地司法机关在依法追责的同时,应对行政赔偿责任予以明确,给违法截访恶行以当头棒喝,也给受害者亲人以应有的法律正义和国家救济。

□杨晨(学者)


编辑:胡博阳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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