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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莹获7项处分:乐见“辞职不影响处理学术不端” | 新京报快评

熊丙奇 新京报评论 2019-03-28


南京大学校方显然并没有因梁莹自己提出辞职,就淡化处理此事,这点值得肯定。


▲近日,南京大学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学校对教师梁莹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图片来源于南京大学新闻网。


文 | 熊丙奇


备受关注的南京大学“自删论文”教授梁莹学术不端一事,又有最新进展——近日,南京大学发布了对梁莹的处分决定,据南京大学新闻网披露,校方对梁莹的处分共有7条。

    

这7条包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取消梁莹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合同,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关人才计划称号和教师资格。

  

南京大学公布对梁莹处分结果。  

  

此前有媒体报道,因学术不端深陷舆论漩涡的梁莹曾表示,因为无法忍受部分同事、学生及媒体的“恶毒攻击”,同时鉴于身体原因,自己已向学校提出辞职。

    

而从南京大学发布的调查处理结果看,校方显然并没有因梁莹自己提出辞职,就淡化处理此事,而是依旧启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学术处理和行政处理。毫无疑问,这种“辞职不影响处理学术不端”的零容忍姿态,值得肯定。

  

毕竟,梁莹选择“向学校提出辞呈”,被舆论解读为“及时止损”。很多人曾担心,涉事校方会因此不认真启动调查、处理,到头来,顺利辞职离开学校的梁莹,可能并不会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也不会被追究责任,她还能换个地方继续在学术圈“行走”。


南大并没有受“辞职说”影响,坚持启动调查,自然打消了许多人的顾虑。自己主动辞职和因学术不端受处罚、被解职,本就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即便接受其辞职,也要调查其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具体认定和处罚,这才是对待学术不端的应有姿态。

 

▲视频来自新京报“我们视频”。

   

接下来,涉事校方不妨对处理通报做些更详尽的“补充说明”。从严肃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看,处理通报在公布处理结果之外,还不妨公布具体的调查事实,即调查发现哪些违反学术道德的事实,再根据哪些规定进行处罚。有了对具体事实的称述,社会公众也能更好地判断处罚是否适当。这就如法庭审理案件宣布判决结果前,也会先交代对案件的审理。

    

而今南京大学已认定梁莹存在学术道德等师德问题且情节严重,做出7项处分从常理上看也不算轻。而若对处分的事实依据充分说明——比如,梁莹学术道德问题情节严重到何种程度,调离教学科研岗后会否从事行政、管理岗等,对这些详细说明,也能起到更好的释疑效果。

    

从罚责相一致角度看,学术的归学术、教育的归教育。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学术处理,剥夺学术头衔,不再从事学术研究;有师德问题,该撤销教师资格就撤销,让其不得再从事教学,这是高校处理教师行为不端问题的常见方式,这种处理并无问题。也要看到,行为严重性与处分结果匹不匹配,宜建立在处理事实依据充分披露的基础上,这样也方便接受公众评判与监督。

    

因其主动大规模撤稿而遭曝光,最终被学校认定存在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梁莹学术不端问题的被处理,因其发酵路径和足够话题性,足以成为处理学术不端的标志性事件,也足以警示更多学者:学术不能不择手段追求短期成果,必须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

    

□熊丙奇(学者)


编辑:佘宗明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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