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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已无罪撤案”,为何上访者至死不知情? | 新京报快评

杨晨 新京报评论 2019-03-25


如何才能防止悲剧重演?不仅是追究几个截访人员的刑事责任,更应检视酿成悲剧的每个环节,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死者陈裕咸生前在科富良种场检查稻谷。受访者供图


文 | 杨晨


据上游新闻报道,一份最新“曝光”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2007年7月3日,江西上犹县公安局以“不认为是犯罪”撤销了陈裕咸售假种子案。这意味着,10年后还在上访伸冤的陈裕咸,至死也不知道,他早就是“无案之身”了。

对于陈裕咸来说,这是一份翘首以盼、再重要不过的法律文书。2006年9月25日,上犹县公安局向陈裕咸送达传唤通知书,不久将其刑拘,涉嫌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缴纳了1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后,他被取保候审,1年取保期过后,就再也没有下文了。虽说法院审判尚未启动,说不上“被定有罪”,但案件一天不被撤销,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一天不能彻底摘掉。那些年,陈裕咸“科富良种场被迫停办”,在“农民老表面前抬不起头来”,归根到底,也都与这起案件“悬而未决”有关。

的确,案件早就撤销了,看似一切问题都已经搞定,但是,不把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让受到冤屈的当事人继续“蒙在鼓里”,对于陈裕咸来说,这与案件不被撤销,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陈裕咸知道自己“没有案底”了,还会如此执着于上访,硬是要讨个公道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然而,这份撤销决定书上竟然“是我们家属在无意中发现的”,“左下角的原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签名一栏为空白”。对于公安机关,如果拿不出对方“拒收”的证明,解释不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的“空白”,就只能认定为没有如期送达。

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不把这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原犯罪嫌疑人呢?“是知道不告诉,还是不知道不告诉?”陈裕咸之子陈维树有如此疑问。如果只是工作失误,有关人员一时疏漏,忘记了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这一忘就是10年,甚至当陈裕咸变成了老上访户,也未曾“主动发现”,这么大的忘性,对于熟谙法律程序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确也有点“异乎寻常”了。

审视陈裕咸之死,乃是无数“错误”叠加的组合: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的迟未送达,犹如蝴蝶翅膀效应,不但引发了无辜公民的10年上访,更为后来的截访致死悲剧埋下了伏笔。我们应当从中警醒和反思,倘若无视法治程序,“瑕疵”将会放大,“反噬”公民的权益,乃至于对法治自身,也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如何才能防止悲剧重演?从个案来说,不仅应让真相大白于天下,除了追究几个截访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让执法过程中的负责者难辞其咎。从长远看,更应检视酿成悲剧的每个环节,从办案程序到上访过程、应急处理等,都应秉持以人本法治的法律精神。也唯有这样的“较真”到底,才能告慰陈裕咸的亡魂,也能更有力地捍卫公民权利。

□杨晨(学者)


编辑:博阳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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