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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产、强拆全程录像,监控可不能再“坏了” | 新京报快评

舒圣祥 新京报评论 2019-03-22


有了行政执法全程音像记录后,可不能再上演“监控坏了”那一出了。


▲资料图。图为某市女交警直播查酒驾。图/视觉中国


文 | 舒圣祥


今后,查封强拆要全程音像记录了!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做出规范。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来了,这显然是规范执法的重要举措:我国约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因为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执法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规范化建设有好有坏,所以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每每成为社会热点事件,既有损民众权益,也有损政府公信。

此次国务院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无疑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三项制度的理念并不新,之前地方上也有过实践,但从国家层面全面系统地进行明确规范,这还是第一次,而且切合实际,操作性强,因此是很大的进步。

这其中,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广受舆论关注,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这关乎执法过程最基本的事实判断依据,也就是公众最想知道的执法真相。

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规范执法程序,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既是确保程序合法的有效约束,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有效安排。


▲海安交警镜头下霸气执法被赞现实版李云龙,也是镜头执法下的又一教科书式操作。视频来自新京报我们视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行政执法此番规范音像记录,无疑借鉴了其中的逻辑,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但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则是“应当”。

因为,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若出现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伤害极大,负面社会影响同样极大。如果没有足够直观有力的证据,仅靠执法部门一纸事后说明,往往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很多人宁愿抱着“无论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的围观态度。

全程音像记录,有利于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从而倒逼执法规范化。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等现象当前依旧存在,执法不作为、执法不重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更是时有发生。要打造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不能让执法者乱来,必须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当然比单纯的文字记录更有说服力,也更有约束力。

反过来,全程音像记录,又是对执法者的保护,面对阻挠执法、抗拒执法等行为,不至于对耍泼闹事者无计可施。去年,上海民警“教科书式执法”,之所以没给带进“警察打人”的沟里,而是迎来舆论“干得漂亮”的一致好评,就是因为“有音像有真相”的全程音像记录。面对高铁霸座、流浪狗治理等棘手问题,通过全程音像记录,也有望解决执法疲软的问题。

故此,明确要求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是有突破性的强制规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这也需要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办事流程,确保执法规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仅要防止执法人员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更要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如果执法记录仪仍旧像以往有些案例一样在关键时刻“失灵”,音像记录就像某些监控一样“精准”坏掉,不仅应据此作出倾向于对当事人有利的结论,还应严肃追究相关行政主体责任。

因此,也只有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落到实处,避免让“监控坏了”的伎俩对冲其约束效果,它对行政执法的规范作用才能不打折扣地彰显。


□舒圣祥(媒体人)


编辑:胡博阳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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