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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女孩隆鼻死亡,“手术室发生什么”别成谜丨新京报快评

罗志华 新京报评论 2019-03-20


即便手术中出现了甚为罕见的麻醉并发症恶性高热,从整个治疗过程来说,涉事医院至少存在侵犯家属知情选择权之嫌。


▲19岁女孩隆鼻致死背后:医院客户多为学生白领 或涉非法行医。新京报动新闻。


文 | 罗志华


19岁贵阳女孩莎莎(化名)1月3日做隆鼻手术时去世事件,引发广泛关注。1月4日下午,涉事利美康整形医院称,莎莎死于手术中的麻醉并发症——恶性高热。而日前介入调查的贵阳云岩区卫计局称,将严格按照尸检报告和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置此事。


花样年华,却因隆鼻这样的“微整形”手术殒命,实在是令人痛惜。19岁女孩莎莎究竟是因何而死,手术室里又发生了什么,这些都需要揭开。这里面,到底是手术环节操作不当,还是莎莎确有致命的并发症,仍待调查。


但从已知的情况看,涉事医院操作的不规范之处也挺明显。新京报记者调查就发现,莎莎手术当天下午1点被推进手术室后,其母亲一直等在手术室外,她数次询问女儿的状况,但都没有得到确切的答复,直到当晚八点,她才被医院告知,女儿在整形手术中发生意外,被送往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等这位母亲赶到仅隔着一条街、步行只需5分钟的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时,医生说,“去见死者最后一面吧,我们已经尽力了。”

 

▲莎莎被推进整形手术室前最后一张照片,也成了她生前最后的留影。家属供图

   

母亲把活泼可爱的女儿送进手术室,几个小时后,见到的却是女儿冰冷的遗体。这自然让家属难以接受。就算手术中出现了甚为罕见的麻醉并发症恶性高热,从整个治疗过程来说,涉事医院至少存在侵犯家属知情选择权之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执业医师法》第26条也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从涉事医院提供的“大抢救记录”来看,莎莎在下午5点24分做完隆鼻手术,5点30分后开始抢救,在其“妈妈多次上楼询问”,甚至直接拉住询问从手术室出来的戴口罩的医生的情况下,医生仍坚称“麻醉劲儿还没过,正在恢复”,个中是否存在向家属有意隐瞒患者病情之嫌,需要被解答。但患者病情凶险、面临是否要转院或何时转院等决定生死的重大选择时,家属当然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并参与选择抢救方式。


由于医生和家属对待患者的态度不同,在选择抢救方式时的目的也会存在差异,如医生可能存在侥幸过关、担心转院影响收益等心理,但家属则会以生命为重。

 

▲1月7日,涉事的利美康整形医院仍正常营业。新京报记者 刘怡 摄

   

这并不是质疑涉事医院在转院过程中有私心,具体结果也应以官方调查为准。但在这起医疗事故中,假如涉事医生尊重了家属的知情选择权,及时告知莎莎的情况,让家属有机会参与,哪怕结果不会出现重大转机,至少也体现了对家属和患者的尊重。

    

当医疗风险无法被百分百防控,对医疗操作规则、法律法规以及伦理的遵守就该被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若能严格按照操作规则、守法守规,有些医疗事故或可避免,就算不能,至少留给患者家属的遗憾也会少些。


收费数万、号称“没有风险”的隆鼻手术让人丧命,手术室没摄影头,术前未充分解释风险……被曝出这些乱象的涉事医院,连基本的病危信息都未告知,还“偷偷摸摸转院”,足见其乱象重重。据了解,该整形医院及其所在公司是新三板“隆胸第一股”,曾出现多起美容整形事故并因此被罚,再加上这些悲剧里的种种情况,这很容易将其乱象跟医美行业整体情形打包解读。


19岁女孩隆鼻死亡,背后的问题需要查清。对于目前已暴露出的不尊重家属知情权、选择权等不规范操作,里面的“锅”显然没法轻易甩掉。

  

□ 罗志华(医生)


编辑:陈静  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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