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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伤“冒”出的醉汉,责任五五分合适吗 | 新京报快评

张柄尧 新京报评论 2019-03-21


每一起判决不仅是调整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担负着价值导向的功能。骑车人和醉汉责任五五分,并不能体现出判决的导向作用。


▲大学生骑车途中“冒”出一醉汉,后者被撞伤,法院判赔偿20余万 。视频/新京报动新闻


文 | 张柄尧


大学生小铭正常骑自行车,一名醉汉突然从路边树林冲出,与小铭相撞,两人双双倒地。小铭昏倒后无大碍,而醉汉脑出血。后醉汉要求小铭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法院确认五五担责,小铭需赔偿醉汉20余万元。

日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网友热议。
 
对于非机动车与行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程序处置上并无特别之处。往往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双方责任。此后,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诉之法院。

一般而言,交警所确定的责任划分往往会成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但本案中交警认为,被告小铭骑自行车的车速无法查清,行驶中是否存在观察瞭望不当也无法查清;原告张明(醉汉)是否突然下路边石无法查清,是否横穿车道过马路无法确定。因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因此,现实中对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裁判权往往就完全落在了法院头上。一个显明的道理为,作为专业人士的交警尚无法确定责任,普通法官却需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责任且不得拒绝裁判,这对裁判者无疑提出了更高要求。


▲图文无关。图/视觉中国。


以本案为例,据媒体报道,当地法院能查明的事实是,事故发生时张明处于醉酒状态,从路边树丛中方便完,从路边石进入非机动车道,刚一下路边石就与骑自行车的小铭相撞,由于路面并无刹车痕迹,说明小铭没有做出及时反应。

本案之所以引发热议,主要在于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要求一位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人,预见到路边小树林中突然冲出一个人,确实多少有些强人所难。

即使根据法院如今的判决,小铭的过错也仅在于没有及时作出反应。张明过错则至少包括突然在小树林中窜入非机动车道,而当时的道路两侧均有人行步道,按道理,张明是不能进入非机动车道的。另外,包括张明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以及在小树林中撒尿等,或许和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至少也应属于法律需抑制的不文明行为。

因此,在这一案件中,“醉汉”的过错显然更大些。考虑到每一起裁判不仅是调整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担负着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的功能,责任五五分,并不能体现出导向作用。
 
当然,对每一起判决,特别是这种成因不清的案件,即使判决中偶有偏颇,公众也应有更大的包容度。动辄将其上升至司法不公也是另一种轻率。

毕竟,法官是人不是神,在责任无法查清与不得拒绝裁判二者之间,确实存在悖论。而社会也不妨对裁判者的自由心证做出一定让渡,否则,前述悖论即无法弥合。

何况,随着小铭一方的上诉,本案在司法程序上远未定纷止争。而这起小案能够引发关注,背后也隐藏着普遍的焦虑,尤其是对经常骑自行车的人来说,要时刻防火防盗防醉汉,确实有些强人所难了。

□张柄尧(律师)


编辑:孟然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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