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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速仪“遭雷劈坏”,服务意识不能被劈没 | 新京报快评

余明辉 新京报评论 2019-03-21


测速仪“遭雷劈坏”,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服务意识却不能因此被劈没。


▲便携式交通测速仪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余明辉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宜昌车主吴先生在去年8月收到交通违法信息提醒,称他曾在一路段超速70%以上,罚款1000元、记12分。后来他得知,该路段有几百人被拍到超速违法,原来是那里的测速仪“遭雷劈坏”了。当时交警部门回复,会消除那个时段的违法记录。直到近日,吴先生去办理车辆年审时发现,他的违法记录并没有消除。像他这样的情况还有不少车主。

最新消息是,宜昌夷陵区交警大队表示,该路段超速违法将单独登记处理。
    
当事交警部门说测速仪“遭雷劈坏”,并且当时就回复会做及时消除处理,可如今已经过去了近半年时间,问题仍没有解决掉,这显然说不过去。这至少凸显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作为不力。由于测速仪“遭雷劈坏”,进而错误登记了很多车辆“假超速”,即便像当事交警部门说的需要上级协助才能删除,那也应该有个大致期限。如今过去了近半年还没有删除,以致影响到相关车主的年度车检工作,这未免太“慢性子”了。

车辆“假超速”被登记时很迅速,但错误信息撤销时却迟迟难以兑现,“一快一慢”之间,也许原因复杂,但有一点基本可以确定:有关方面作为不力。
    
其次是车辆“捆绑式”年检依旧难除。此次车辆遭“假超速”登记难撤销再次被舆论关注,直接原因就是迟迟未被撤销的信息影响了相关车主的年检,这反映出当地车辆年检依然“捆绑”交通违规前置处理的事实。
    
虽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规定,(年检)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明显不符。近10年间,同类诉讼案件过半车主诉求获法院支持,这些判例也从法律层面廓清了,车辆“捆绑式”年检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不管是“假超速”被登记难撤销,还是车辆“捆绑式”年检问题,归结起来还是相关部门的责任与服务意识缺失。

测速仪“遭雷劈坏”,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服务意识却不能因此被劈没。所以,有关部门在解决由车辆“假超速”违法记录难撤销引出的双重问题之余,还需要更好地解决责任心不够的问题。
   

□余明辉(价格鉴证师)
   

编辑:杨林鑫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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