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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52名“劳奴”6年,最高只判6年说得过去吗?

吴元中 新京报评论 2019-03-22


对52名“劳奴”非法拘禁并残忍虐待,到头来,罪犯获刑还不如受害人失去自由的时间长,这显然不合理。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2名男子失踪,有些人被胁迫干苦力当“劳奴”,有人歇息被打吐血……这很容易让人想起早些年的“黑煤窑”,可这并非“旧闻”。


日前有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依安县90后男子孙海达过去5年,都处于跟家人失联的状态,他每天干苦力至少12小时,有时连干两三个通宵;没有工钱,不能与外界联系,不能喊累,更无法逃离。时刻为他准备的,是监工的拳头、木棍和铁钩。


和孙海达一样遭遇的还有51名男子。他们分别被四个犯罪团伙控制,其中不少人是智障、聋哑、文盲、流浪人员,在遭遇诱骗、拘禁、殴打之后,被带至建筑工地、林场、工厂,失去自由和尊严,长年累月地进行重体力劳动。


在朗朗乾坤下,那么多人被长时间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长年累月地在暴力威胁下做苦工,实在是骇人惊闻。犯罪分子如此猖獗,受到应有处罚是少不了的。


然而,2019年1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系列刑事判决书显示,四个团伙的13名犯罪分子因犯强迫劳动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刑1年至6年。


也就是说,其中作为主犯、获刑最重的不过是6年有期徒刑,而孙海达这些受害者中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时间长的,也是五六年。这也意味着,获刑最重的犯罪分子失去自由的时间,与他们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时间基本一致,甚至不如后者更长。


众所周知,在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境,是受害人在暴力威胁下超出身体极限进行劳动所不可比拟的。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罪责不相称,也即犯罪分子所受惩罚、为其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他们的恶行。这显然是与民众期许背道而驰。


问题来了:对这类性质恶劣的犯罪网开一面、不予重罚,真的说得过去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犯罪团伙非法拘禁52名人员进行强制劳动,平均每个团伙多达13人,多的达十五六人甚至小二十人,且非法拘禁那么长时间,还有对受害人用“炉钩子”进行殴打、把人打至抽搐、吐血乃至长期超负荷劳动致人生病而死等更为恶劣情节,这些无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况,应当顶格处罚,怎能随意从轻处理?


更何况,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竞合,因为非法控制他人、使人无法逃离,还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缺乏更细致规定的情况下,也只有根据犯罪的危害性与犯罪情节,按照罪责刑相统一原理,作出与犯罪恶劣程度和危害性大小相一致的处罚,才是正义的要求,也才会使人们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实现。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一再强调定罪量刑的时候要注意与危害性相适应。


揆诸现实,有些判决之所以引起一片质疑,就在于出现了与公众常识背离的罪责刑不相符:不是对一些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进行轻判,就是对一些危害性小、几乎没有危害性的行为进行重判。这本不该出现。


据报道,在相关判决书中,对于两名受害人被强迫劳动期间死亡一事提都没提及。这难言科学。还望有关部门启动再审程序,补充相关犯罪事实,并让这系列骇人听闻案件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真正令判决让民众信服、经得起考验。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编辑:仲鸣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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