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挪用400多万只追一人之责,“一案双查”太有必要 | 新京报快评
身为基层卫生院的普通员工,能轻易挪用多达数百万的公款,显然不是一人之失,所以还应有人为监管和约束机制的失灵担责。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吴元中
从2007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浙江东阳市佐村镇中心卫生院担任会计的“90后”张初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人民币5万余元,挪用公款400余万元,至今尚有260余万元未追回,除她被判刑外,其他无一人被追责。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披露,浙江东阳纪委对此展开了“一案双查”,对该卫生院原院长、现任院长及出纳等人予以立案审查调查。近日,涉案多人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开庭审理。
会计挪用公款400余万元,无疑属于违规操作,她因此获刑纯属咎由自取。但身为基层卫生院的普通员工,能轻易挪用多达数百万的公款,显然不是一人之失。鉴于此,发现会计贪污挪用公款后,有关方面就应当拔出萝卜带出泥,将相关责任人一起追查。
毕竟,从常理上讲,整个单位的款项不可能掌握在会计一人手里,任凭其处置而没人管,而是有分工层面的制约(设有出纳等)和审批层面的制衡。该事件中,从2007年12月至2016年6月近10年时间里,涉事卫生院监督制约失灵,听任张初蕾贪污特别是挪用那么多公款,包括一把手、分管领导和有关出纳等,显然“守土有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该案至今未追回的款项就高达260余万元,远远超过了150万元以上的特别严重情节,负有直接、主要责任者或已涉嫌渎职。当然,并非所有责任人都涉嫌渎职,这里面还应对责任加以区分。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东阳市纪委监委方面就提到,原院长任职期间对单位财务疏于管理,未形成完善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造成出纳、会计并未相互牵制,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出纳人员将本该由自己保管的U盾推给张初蕾保管,并且对银行存款日记账未做全面登记,也不拿会计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甚至在发现卫生院资金可能出现问题后,也未及时跟院领导反映,应负直接责任。现任院长对单位财务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导致张初蕾继续作案,也应担负一定领导责任。
可以想见,这类涉及多人责任的案件,若只追一人之责,很难让人信服。非但如此,这类做法还可能产生极其不良的社会效应,若出了事只对行为人追责而不对监管者、制约者追责,那可能会诱使更多的监管者、制约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此背景下,东阳市纪委监委加大问责力度、实行“一案双查”,在当地引起了极大震动,使很多人反思和慎重对待监管与领导责任问题,也必然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事实上,也只有像该案这样严肃追责——对作案者要依法追责,对失职渎职者也要追责,才能在“一查到底”的同时,使监管与领导人员在实实在在的责任压力下有效履行起职责,把财务人员的权力真正关进笼子里,纵然想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腐,也因为没有机会而贪腐不成。
希望通过该案的“一案双查”,在对监管失职的追责上树立起标杆,让所有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都能凭着“一案双查”一查到底,让那些监管者切实尽责,而不敢轻易玩忽职守。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编辑:佘宗明 杨林鑫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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