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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减刑假释,让腐败分子罪刑难逃|新京报快评

徐建辉 新京报评论 2019-06-18



对贪腐分子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仅仅只是查处严、打击严和判决严,而且执行更应从严。


▲资料图。 图/视觉中国


文 | 徐建辉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依照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有关贪腐分子的减刑假释问题,向来都是备受关注的敏感话题。毋庸置疑,确保贪腐分子按照判决的刑期服刑到位,这不仅关系到对腐败分子的打击能否到位,也关系到法庭判决的效力、法律的权威,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


对贪腐分子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仅仅只是查处严、打击严和判决严,而且执行更应从严。尤其是要守住减刑、假释的制度防线,彻底封堵各种可能致使腐败分子逃脱刑律制裁的漏洞后门。


而要夯实减刑假释规则,首先要从制度上严格进行规范。减刑假释的“安检”要严,首先是要尽量抬高通过减刑假释的制度门槛,不能让人轻易逾越。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补充规定》,就可视为从源头打补丁、补短板、抬门槛的重要举措。


尽管这一《补充规定》虽然只有区区7条,实体部分只有5条,却从头至尾贯穿了一个“严”字,即严格规定、严格要求和严格把握,全方位收紧贪腐犯罪减刑假释规定。


《补充规定》对被判不同刑期的贪腐犯罪的减刑假释“基刑”和一次减刑的幅度作出了详细具体和更严格的限制。比如被判无期的,至少要执行4年以上才能办理减刑,并且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只能减为21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这就让那些妄想通过入狱即减和连续减刑来逃避刑罚的美梦化为泡影。


只有从各个环节守住刑罚执行的大门,全方位堵住减刑假释制度的黑洞,让贪腐分子各领其罚且执行到位,才能立正气、安民心。
 

□徐建辉(公务员)


编辑:李冰冰  校对: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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