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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准研究生“录而不读”:还得靠录取制度改革|新京报快评

熊丙奇 新京报评论 2019-10-26


解决准研究生“录而不读”最好的解决方式,不是以诚信名义约束学生选择权,而是进一步改革现行的录取制度。


▲湖南大学研究生院官网截图


文 | 熊丙奇


9月29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这则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拟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入学资格。

准研究生“录而不读”,是不守信用、挤占他人机会,还是合理选择?一时间,激起了不小的争议。
    
一味指责“录而不读”于事无补
   
录取后放弃录取不报到的情况,不仅在研究生招生中有,在普通高考招生中也屡见不鲜,且数量比研究生“弃录”的更大。
    
这些学生“录而不读”后,高校招生计划可能也无法完成,其他想报考的学生也会失去录取机会。像这次湖南大学研究生院“弃读”学生多达69人,不可谓不多,这对很多考生来说,相当于69个“坑”被占,占了之后还不用。

考虑到这可能给高校正常招生秩序带来影响,致使部分导师无学生可带,严重的还可能导致高校压缩在某些地方的招生名额投放,很多人认为这是失信行为,应把弃读作为不诚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录而不读”后来年再考的学生做出限制。

去年7月,河南省招办就采取了限制平行志愿填报学校数量的方式,对此加以约束。
    
但我认为,这些针对“录而不读”的政策,并非最佳选项。
    
如果学生对录取学校、专业不满意,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就业或出国留学),或者限于家庭条件等因素,做出放弃报到的选择,这本质上属于学生的自主选择权,情有可原。

对这份选择权,我们应该尊重,而不宜动辄站在道德制高点加以指责。把选择权问题混淆为诚信问题,也有失简单粗暴。

进一步而言,不论是高考改革,还是研究生招生改革,都应致力于扩大学生的选择权,而非相反。

这倒不是说,对“录而不读”之弊无法消除:“录而不读”现象确实会导致高校资源闲置,在保障学生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有必要采取些许措施,比如采取“弃读”后及时告知机制,保障高校、教师以及其他学生的招生利益。
    
多举措让学生选择权和高校招生利益实现双赢
    
事实上,该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不是以诚信名义约束学生选择权,而是进一步改革现行的录取制度。
    
在不少发达国家,研究生、本科生招生实行申请入学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一名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若干所大学,大学独立进行评价录取。

这样一来,一名学生可以获得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再做选择,这充分保障了学生的选择权,也没有影响到高校招生和其他学生的利益——因为对应学生的多样选择,学校会相应采取候补录取和多次录取的方式来应对。比如,有的学校会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前确认录取(有的甚至要求交一定的留位费),学生不确认则意味着放弃。
    
我国研究生招生采取集中录取方式,学校按招生计划录取,每个考生只能获得一张录取通知书,这样招生效率很高,但一旦被录取的学生放弃录取、报到,空下来的招生计划,就没有途径补录。一旦发生像这次湖南大学69名研究生弃读现象,学校方面可能就挺被动。

鉴于此,我国研究生招生录取制度大可加以完善:可以在研究生推免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申请-审核”录取制度改革。目前,我国不少学校已在博士生招生中全面实行该机制。
    
实行这一制度,考生多次选择,学校多次录取,不但可以提高学生对录取学校、专业的满意度,还可解决“一次录取”带来的资源错配问题。
    
这并非易事,而在当前的制度规则框架内,高校也不妨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招生利益,如拉长录取周期,设置确认环节,让获得录取通知书的学生进行确认,如学生放弃确认,学校可把被放弃的录取名额拿出来补录。
    
说到底,准研究生“录而不读”,的确“拉仇恨”,但或许无需苛责。针对个中反映出的漏洞,或许更该通过多次录取机制“打上补丁”。
 
□熊丙奇(教育学者)

编辑:陈静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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