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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职被控贪污获赔41万:莫让法律成打压科研人员工具 |新京报专栏

莫一尘 新京报评论 2020-01-13

随着娄高明重获自由并得到国家赔偿,国家对于鼓励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持的态度日益明确,相关法规也健全了起来,这对于保护科研人员而言,无疑有着重大意义。


韶关市中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文 |莫一尘


备受学界关注的娄高明案有了新进展。

    

据新京报报道,韶关中院日前决定支付娄高明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万余元,同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前,因为校外“兼职”被指控贪污,这位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被羁押了972天。

    

从2018年摘下贪污罪嫌疑人的帽子,再到如今获得国家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对于娄高明这样一位曾经蒙冤的科研人员而言,在心理上无疑是莫大的安慰。当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是一种警示,体现了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

    

 复盘这起“教授被控贪污案”,如何定界定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中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如何既保护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应用的个人积极性,同时也不放纵贪污犯罪,这些法律问题再次回归舆论视野。

    

不让科研人员业余兼职成为打击异己的工具

    

在娄高明被控贪污背后,是一起教授与高校之间错综复杂的相互举报的故事。

    

据界面新闻报道,2014年1月,娄高明发现自己的一份科研资料被盗。他将此事报告给前校长后,因未得到解决,娄高明到韶关市委组织部反映。经调查,娄高明反映的情况属实。同年5月,韶关学院发布了对此事相关人等的处理决定,但是在时隔一个月之后,却陆续免除了娄高明的一系列相关职务。

    

随后,娄高明将科研材料被盗、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被撤、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协同创新平台调整等事情向广东省教育厅举报无果,转而向广东省检察院举报韶关学院前校长刘某违纪和贪腐问题。

    

与此同时,浈江区检察院收到由韶关学院纪委交来的多名教授的联名举报材料,反映娄高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当地检方立案后,认为娄高明在担任韶关学院教授及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期间,未经学校许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检测费、疫苗费共117万元。

    

但是,娄高明则认为自己所收117万元系兼职酬劳,是企业支付给他个人的“顾问费”和“技术咨询费”,自己并非贪污公款。

    

至此,这一起偶然的科研材料被盗事件,因为涉事高校处置不力而恶化成双方互相举报的纠纷,并最终演化成为一起科研人员业余兼职的罪与非罪,而引发法律界、学界的讨论。

    

司法是社会公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一些人利用、成为打击异己的私器。如今,经过法律公正的审判,娄高明早已被证明当初对其贪污的举报,纯属莫须有。

    

▲娄高明。


但是,这一判决的得来实属不易,娄高明为其付出的是三年的宝贵自由——这对于一位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而言,对其科研领域而言,都是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吸取本案的教训,真正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赋予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应用的法律定位,明确法律上的模糊地带,不让科研人员兼职、创收成为被单位和个人拿来打击异己的工具,无疑是本案最大的意义。

    

避免娄高明式悲剧,关键在于厘清身份

    

回到娄高明被控贪污案件本身,在他为校外企业或个人服务过程中,他是以哪个身份出现成为案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不同的身份,对应的权利与责任及其合法化事由都不尽相同,一旦这种合法化事由发生了变化,身份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也必然被重新定义。

    

贪污罪,一般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通俗来说,就是把公家的财物据为私有,应上交的不上交,应入账的不入账。

    

也就是说,贪污罪的前提要件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就本案来说,韶关学院的教授和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是娄高明的一个“形式身份”,这种形式身份强调称谓与标识,侧重于一种“识别码”的功能,是娄高明区别于普通人、普通学者的一种身份。

    

但他在为涉案公司提供顾问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时,这里的实质身份其实是一个个体的自然人。一审法院的错误在于,用一种计划经济的思维——你用了公家的东西就应该是职务行为——去定义一种市场经济的行为,这是一种用物去固化身份的颠倒。

    

实际上,正是因为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娄高明利用了其“韶关学院”职务便利,以教授或所长身份与相关单位开展合作,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娄高明才得以摘取贪污犯的帽子。

    

值得欣慰的是,伴随着娄高明一案的审判过程,国家也陆续颁布相关政策,从法律和政策上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2016年7月,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

    

同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到,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随着娄高明重获自由并得到国家赔偿,国家对于鼓励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持的态度日益明确,相关法规也健全了起来,这对于保护科研人员而言,无疑有着重大意义。


□莫一尘(学者)

    

 编辑:陈静  校对: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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