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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反杀案不认定“防卫过当”,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新京报快评

徐明轩 新京报评论 2020-01-12

正当防卫不是迫于无奈的最后选择,而是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正当权利。


▲云南检察院谈丽江反杀案撤诉: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文 | 徐明轩


在2020年来临之前,唐雪等来了一个“干干净净”的正当防卫认定,没有拖泥带水,没有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更没有判缓刑之类的“带尾巴”的处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30日就社会关注的“丽江反杀案”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当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复盘这起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反杀案,仍让人心生唏嘘: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时许,25岁的女子唐雪乘车返家,路遇李德湘(26岁)的无故拦截,唐雪之后将这事告诉其父,在评理时,李踢了唐父,并发生厮打。李声称要“喊人把唐家一家人砍死”,2月9日凌晨1时许,他手持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唐雪出门查看,李德湘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并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唐雪拿水果刀反抗,致李德湘死亡。

   

拉车、打人、威胁砍全家、深夜持刀砸门、继续打人……身高一米九的李德湘,在深夜里屡次对唐家父女寻衅,最终被反杀的结局,成了这则悲剧的开端。

   

不得不说,本案到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之前有很大争议。因为在中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边界是相当逼仄的。

 

依《刑法》的规定,只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之前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土政策中,不乏“能跑不跑,就是互殴”、“点到为止才是正当防卫”、“谁伤重,谁有理”等值得商榷的现象。

 

按这些地方的司法惯性,本案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毕竟,现场“拉架”的人很多,死者李德湘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唐雪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李没有冲进唐家院内;唐雪并非孤身一人;唐雪的持水果刀反击,并非“迫不得已”,她仍有选择其他处理方式的余地,如报警等。

   

 但当地检察机关认为:“事发时间在凌晨1时许,没有路灯,李德湘在唐雪开门时首先实施脚踹拳打,此时要求唐雪进行防卫手段的准确把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看”,凌晨1时许一群之前发生过冲突的人不断砸门叫喊,唐雪“对侵害者实施必要的反抗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唐雪持水果刀挥刺,属于“持续被殴打后恐惧、激愤的防卫行为”,不能“苛求”唐雪在防卫时具有高度理性。

   

 可以说,当地检方对该案的这些解释颇具范本性:设身处地地从当事人的应激场景出发,充分考虑当事人在面对的男女力量对比、深夜农村治安环境等具体情境,而不是以“上帝视角”去苛求当事人做到不切实际的点到为止。

   

就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论及正当防卫时,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法律首先应该保护守法公民的权利,要保障正当防卫的正当空间,而司法工作应该提供这样的安全获得感。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当地检察机关明确树立起了正当防卫的标杆,再次明确了“不苛求”处于应激状态下的当事人的司法适用标准。显然,这既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我国近年来对适用正当防卫认识逐步进步的趋势。

   

乍看起来,“丽江反杀案”比之前的“涞源反杀案”、“昆山反杀案”更像“防卫过当”,但司法机关却没有这么认定。这意味着,中国正当防卫认定的水位在提升,正当防卫不是迫于无奈的最后选择,而是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正当权利。

  

司法认定本来就不该“唯结果论”的,不是“谁死谁有理”;司法的本质是正义,而不是“和稀泥”。这次干净利落的正当防卫认定,也向那些无事生非、主动挑衅、夜半持刀寻衅的人发出了严正警示:法律不站在你们这一边,别指望法律过多地约束“好人”。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编辑:陈静  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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