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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运毒犯”冒名15年:及时纠错是弥补受害者应有之义| 新京报快评

金泽刚 新京报评论 2021-01-21


刑事案件事关公民的重大权益,弄错身份绝非小事。


▲图片源于网络。


文|金泽刚


听说过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你听说过进监狱服刑也有冒名进的吗?

    

据上游新闻报道,今年9月15日,在广东打工多年的湖南省安仁县牌楼乡人周柏林,突然接到驻村民警电话,称其“有贩毒案底”。他这才发现,早在15年前,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名成为“运毒犯”,该“运毒犯”经云南省保山市中院判决获刑15年,但经5次减刑后于2015年出狱。发现“被冤”后,周柏林前往保山市检察院、保山市中院申诉。

    

近日,云南省保山市检察院证实,已向保山市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保山市中院回应称,对周柏林的申诉正在办理之中。


周柏林的清白,其村委和所在工厂都可以提供证明。就目前看,“运毒犯”是真的,被抓进监狱服刑也是真的,只不过,名字和身份信息却是假的。到头来,这起把被告人身份张冠李戴的“运毒案”,无疑应归于错案范畴。

  

是错案就得及时纠正。通常而言,犯人从侦查、审讯、起诉到判刑、减刑,都需要身份核对。周柏林说,他在检察院内部系统里看了冒名者的照片,与他的身份证照片样貌相去甚远。有关单位在长达15年间未发现这个错误,确实不应该。不排除这里面有疏忽大意的因素,前些年身份证丢失注销制度与联网核查机制还不完善,冒用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无论如何,办案的司法机关都有责任尽快进行纠错。

    

为了自己的清白,周柏林在发现“冤情”后迅速赶到云南省保山市检察机关,证明那个叫周柏林的运毒犯不是自己。可以说,周柏林这样做,既是为自己“伸冤”,也是帮助司法机关查明那起运毒案真相的义举。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发现错误的,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严格说来,真正的周柏林及其妻子还不是申诉的主体,因为他不是被判决的犯罪人,也不是毒品案件的受害人——当然,作为普通公民,也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查明真相。

    

程序上,根据刑诉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具体到这起案件,考虑到查明犯罪人身份的真相并不复杂,可以在周柏林递交“申诉”材料后,经过审查,由原审的保山中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不必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同时,依刑诉法规定,法院对于这起案件的纠错,不能直接对被告人更名了事,而是要由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草草地在内部走个过场,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纠错要纠的,不只是涉“冒名”的问题,还有某些衍生问题。像涉事“运毒犯”因悔罪获减刑,现在是否还站得住,就需要认真评估。


鉴于此,在审理过程中,除了要重点查明被告人名字出错的原因外,还要注意查明被告人是否有躲避其他违法犯罪的目的,如果发现有,就该中止审理,移交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新的案件继续查办。如果被告人只是不想以后有前科记录而冒用别人名字,并无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那就应该在纠正身份后,做出新的判决文书,对其予以训诫和批评教育,并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补充落实其“前科身份”。

    

这起冒名案件虽然对于被冒名者尚未造成重大损害,真正的犯罪人也终究没有逃脱惩罚,但刑事案件事关公民的重大权益,弄错身份绝非小事。希望当地司法机关反躬自省,以此为鉴,形成更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这同样也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意。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陈静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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