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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直播间卖卫星,有这些问题要搞清楚 | 新京报专栏
据杭州日报报道,3月31日,罗永浩直播间成功“销售”了一颗商业卫星。这无疑是在直播带货行业又放了一颗“卫星”。
在此之前,只有薇娅在直播间销售过搭载卫星的火箭,这次罗永浩直播卖了卫星,再次刷新了直播销售品类的纪录。当然,这次销售也引起了一番争议,而其中的一些问题也有必要搞清楚。
首先,卫星到底能不能买卖。从法律角度讲,卫星作为航空器属于动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在交付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卫星买卖交易是否生效,不仅要看直播间销售时是否达成合意,用户是否交了款项,还要看卫星是否转移交付。卫星作为航空器物权交付的特殊之处,在于是否进行物权登记。
卫星作为航空器与机动车、船舶一样,交付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只有经过物权登记,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虽然卫星交易本身无须像房屋不动产那样必须进行登记,但只有经过物权登记后的卫星交易才更安全。
其次,用户买的是卫星本身还是卫星服务。卫星有很多种类别,有军事用途的,也有民用和商用的,当然也有类似于马斯克星链的军民混用类型。据报道,这次罗永浩直播间交易的卫星,属于商业用途。
从以往卫星商业交易看,用户购买的类别品类繁多,包括冠名权、驾驶权、服务权、使用权和所有权等多种类别。
目前,我们尚不知此次直播间销售的这颗卫星权益属于哪种类型,但可以肯定的是,卫星的销售应附带权利合同,购买者的权利类别应在合同中具体体现。
当然,不管用户买的是卫星本身还是相关服务,因为是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购买的,因此,用户都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再次,卫星销售的附随义务有哪些。用户买了卫星,应该不会是为了摆在家里陈设,最终目的还是要发射上天运行后,要么进行技术使用,要么进行冠名、操控或其他服务。所以,卫星销售时应当附带发射条件。
卫星虽然是动产,但发射行为却必须有行政许可审批。也即,需要按照我国《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事先获得国家相应许可。
可见,以后消费者若是真的想购买卫星,在销售时必须要问清楚,这个价款是否包括卫星发射上天的费用,卫星销售者是否已经取得发射许可资质。
最后,直播间运营者要对卫星承担什么责任。按照最高法院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播间运营者就是产品销售者,除非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自己证明,已经以显著的方式告知消费者销售者另有其人,否则,消费者在哪个直播间买的东西,出了问题就要找哪个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责任。
直播间卖卫星,就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承担销售者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卫星出现质量问题,直播间都可能依法承担所有责任。所以,直播间在庆祝卫星销售的同时,还要看看自己是否建立好了卫星售后服务团队。
根据罗永浩回应,这次直播售卖卫星,更多是一场“公关活动”,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迭代,也许未来有一天,卫星、载人航空器等真的可能成为普通民众日常需求。
到那个时候,这些民用卫星消费中复杂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或许才会真正呈现在普通老百姓面前。但当前既已存在相关交易,及时厘清其中的法律问题,仍然是必要的。
撰稿 /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编辑 / 刘昀昀校对 /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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