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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老年公寓老人摔伤死亡

2017-06-18 乌昌快讯

   老年公寓因照顾老人不周引发老年人意外受伤害的事件日益增多。日前,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家属状告老年公寓的上诉案件。

      2016年4月1日崔某将84岁高龄的父亲送到昌吉市某老年公寓,按自理方式办理入住。5月8日8时崔某父亲在公寓不慎摔倒,公寓人员于当日12时电话通知崔某,16时崔某家人与公寓负责人共同将老人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崔某父亲因颅脑损伤进行手术并于6月2日出院,6月14日崔某父亲在家中死亡。经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摔伤行为与老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60%。崔某家人将某老年公寓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老年公寓按生活能完全自理标准向崔某父亲提供服务,老年公寓无义务安排人员随时照料老人,对崔某父亲摔伤并无过错。但老年公寓人员在得知老人摔伤后未及时送老人去医院救治,拖延治疗致损失扩大,遂结合参与度认定老年公寓对老人死亡后果承担18%赔偿责任。老年公寓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老年公寓认为崔某父亲属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入住时也是按一般护理收费,公寓已尽到护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老人家属认为老年公寓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不履行看护义务,对老人死亡结果应负全部责任。法庭上,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均表示不接受一审判决。

      因老年公寓是一所民办养老机构,对步入老龄化的当今社会来说,开办这种机构无疑可以给年迈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很多方便,也给无时间照顾老人的子女解决很多问题。为避免给这些民办养老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庭审结束后二审法官们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并做思想工作,经法官当面及电话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愿意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老年公寓负责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感叹称,愿意从此事件中接受教训,更好规范老年公寓的管理制度,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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