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传销犯罪震慑作用不大?代表建议修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2017-04-27 资讯第一平台 资讯第一平台


 

3月12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来自佛山公安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梁志毅在审议时建议,两院应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惩处力度。

  “传销人员在与公安机关多年的拉锯战中,更加注重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打防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和压力。”对于为何会出现这种屡禁不止情况,梁志毅认为是法律对传销犯罪的震慑作用不大。

  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立案追究刑事,从而在法律明确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立案追诉标准。

  对此,梁志毅指出,从基层办案实践来看,由于传销组织大多采用单线联系、隐秘发展、份额传承、虚假申购等规避手段,甚至现在部分传销组织还纷纷借力网络来实施其传销活动,公安机关取证的难度非常大,对能取足证明传销下线为30人以上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困难重重,导致对发展的下线人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难以准确认定,难以追究传销头目的刑事责任。

  “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中,一个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抓获成百上千人,最后只能对极少数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众多的中低层组织管理人员往往只是教育遣散,很难起到打击震慑作用,造成我们的打击成本太高,犯罪成本太低。”梁志毅说道。

  因此,他建议要修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将“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这个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同时将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追刑标准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加大犯罪惩处力度。

  “目前的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拘留,而且实际操作中对传销人员的罚款处罚也难以执行。”他建议,在操作层面,对一般的参加者和组织策划者,如果是没有发展下线,仅仅是参与传销,以教育、遣散为主,对于发展了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领导者,给予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