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 哈哈哈!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
故宫画谱
台北故宫博物院2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业务报告,报告当中针对台北故宫授权与加值运用争议处理提出说明。
去年10月,民进党“立委”何欣纯质询时提到,北京故宫出版《故宫画谱》,当中的《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早春图》图档是北京故宫自行扫描台北故宫的出版品,当时台北故宫的处理方式先函请北京故宫补办图像授权,但多次电洽北京故宫询问却迟无回应。
在律师建议下,台北故宫文创行销处委托“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循《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之协处机制办理,“智财局”与中国国家版权局讨论后,中国国家版权局表示,书画文物照片的原创性非该局认定事项,建议台北故宫提起诉讼确认著作权存在,也建议台北故宫可与北京故宫建立沟通机制,以解决争议。
台北故宫也在报告中指出,10月6日决议向北京故宫提起诉讼,目前已经完成委托诉讼程序,有待诉讼文件准备完成后,将尽速至北京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
台北故宫需证明北京故宫有侵权行为
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合伙人张炳楠表示,“根据已有信息,台北故宫或将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北京故宫,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 张炳楠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台北故宫在北京法院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该会被法院受理。
但张炳楠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台北故宫如欲获得胜诉,不仅需要根据中国大陆《著作权法》证明其享有涉诉书画文物照片的著作权,并且需要证明北京故宫实施了侵权行为。
张炳楠指出,已有信息显示,台北故宫依托台北故宫“藏品图像授权及出版授权利用办法”判断北京故宫未得到授权,但该办法“属于台北故宫的内部规章,其相关规定不属于大陆法院适用的法律范畴,也不属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两岸达成共识的内容,不能被作为确定台北故宫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事件一出,立马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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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外网 北京青年报)
本期编辑:张安
本期校对: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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