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产妇跳楼事件持续发酵,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十年前同样震惊全国的丈夫签字不手术、产妇李丽云死亡的案件,对于《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十年之后,在《侵权责任法》似乎遭遇了实施的七年之痒,本案依然折射出共同的问题,那就是产妇的身体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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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开庭,死者的家人在法庭上哭泣。图片来源:新京报
我的身体我做主
早在1914年,美国纽约州地方法院著名的法官Cardozo在Sehloendorff案的判决中,就提出“任何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的观点,但在当时没有得到世界的响应。民法中的自我决定权包括对生命、身体、健康和姓名等的自我决定。医疗行为以人体为对象,以拯救患者生命健康为目的,但是因为其本身的高度风险性、局限性和侵袭性,在为患者治愈疾病或解除痛苦的同时,也将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案中,不同的生产方式也会对产妇产生不同的影响:顺产,产妇恢复快,但是要承受子宫收缩带来的强烈阵痛,以及胎儿双顶径较大可能造成的阴道损伤和胎儿的宫内窘迫;而剖宫产,产妇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阵痛和阴道损伤,但是可能会造成术后身体恢复慢,二胎生产时间和方式上受限等后果。但是,不论是怎样的后果,都是患者(产妇)对自己生命、健康和身体的自我决定。
委托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关键
医院拿出来力证自己没有过失的《授权委托书》,并不能达到他所期望的效果,因为该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是待定的。
授权委托书,实质上是患者作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署的一份委托合同。合同法理论中,普遍的观点认为合同有效需要具备三个或四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具有订约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以及合同形式合法。而本案中的授权委托书是医院在患者入院时要求患者签署的,此时患者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是要授权其他人代替自己做出关于病情的决定,是值得探讨的。很多情况下,患者就诊时都是仓促的、无助的,而医务人员因为病人多、工作忙,也很少能对每一个需要患者签署的文件都进行解释。患者很可能是在完全不清楚该授权委托书法律后果、甚至是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医生交代的签字事项而签署。因此,授权委托书的效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结果来证明。
权利可以授出也可以收回
即使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授权委托合同生效,也并不意味着患者从此失去了对于自己生命、身体、健康的决定权。授权,顾名思义,不过是委托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一定事项上,同意被委托人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代为行使。在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收回委托,由自己行使相应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和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73条第2项均规定了“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终止。对于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形式,民事立法和理论中均没有明确。但是,设立委托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取消委托同样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而且,口头形式并不一定必然要求委托人有明确的“我取消对某人的委托”的语言。那么,产妇虽然8月30日授权其丈夫代替其“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但是,8月31日向其丈夫等近亲属和医院都提出了由顺产改为剖宫产的要求,其实质就是“我不需要委托别人帮我做决定,我想自己做决定”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其对8月30日授权的口头形式的终止。在授权终止的情况下,产妇本人关于生产方式的选择当然应当得到尊重。
最后,有人提出剖宫产手术指征的问题。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巨大儿?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这是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因此,以手术指征为由主张医疗机构可以不听从产妇要求的主张,值得商榷。
作者:王丽莎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栏目:观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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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兆彧
本期校对: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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