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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未让人"被处罚,女子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审车前发现自己的车因“未让人”被处罚,女子以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给她开出罚单的西安市交警支队曲江大队告上法庭。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去年8月,赵女士在审车前发现,自己的爱车因“未让人”被交警部门处罚。9月10日,她到交警曲江大队处理违章,
交警部门以6月22日她在太白南路(南二环—西沣一级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她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对此结果,赵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称,当时路边3人并非过马路,而是在路口挡出租车,因出租车已载客未停,自己的车就跟着过去了,因此被监控拍下。


网络配图


之后,赵女士将交警曲江大队起诉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她诉称,交警曲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她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处罚证据材料无有效参照物证明违法地点,无法证明在其辖区内,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5条相关规定;


证据材料显示不出行人通行交通信号灯,也体现不出行人通行状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车辆与行人应当相互礼让,通行权利义务平等;


证据形式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图像取证设备应当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不同位置的全景照片;


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告盲目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不必要的让行违背立法初衷。


综上,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100元。

庭审中,被告交警曲江大队“因技术原因该处罚未找到相应证据”,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还查明,被告未在处罚决定书中加盖公章。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无合法理由未提交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依据,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
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处罚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车让人该怎么让?


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双向6车道)



  • 行人从最右侧步入斑马线,最右侧第三条车道车辆必须让行;

  • 行人开始通过斑马线,所在车道车辆和下一车道车辆必须让行;

  • 行人到达中央绿化隔离带或双黄线,下一车道车辆必须让行。


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道路中央有双黄线或隔离栏,无绿化隔离带,行人从最右侧步入斑马线,车辆必须让行。而当行人逐渐通过斑马线时,从其身后最右侧车道的车辆可以开始通行。


3、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



行人步入斑马线,车辆必须让行。


4、无交通信号或斑马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行人穿过马路后,避让车辆可陆续通行。


5、道路中央有绿化隔离带



道路中央有绿化隔离带,当行人未跨越图中绿化带虚拟延长线,②车道上的机动车需要停车让行。


当行人跨越图中绿化带虚拟延长线,①、②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


6、交叉路口右转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7、交叉路口左转车辆



行人步入斑马线,车辆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左转车辆必须让行。


斑马线前礼让行人是机动车必须要做到的,但有时候可以分情况来确定。如果行人站在斑马线附近并没有通过马路的意图,尤其是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


驾驶员肯定是要提前减速观察的,这时候可以简单与行人进行手势沟通,确认安全后通行。而如果是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行人和机动车都应该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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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据三秦都市报、“优驾行”微信公众号综合整理

  • 监制:范波

  • 责编:潘洁、俞亦赟

  • 编辑:陶朝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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