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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杭州6岁男孩吃了店员给的面包不幸身亡!还能不能给别人家孩子东西吃?


杭州余杭的周女士投诉,说前日晚上,自己年仅六岁的孩子,在商场里玩的时候,因为吃了店员给的一个面包而噎食窒息,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孩子的姑姑说,当晚8点多,他们两姐妹带着三个孩子来到杭州余杭万达广场游玩,在负一楼的婵之云内衣店里逛了一会,两人挑选内衣时,孩子们就在店里玩耍。当时她看到蝉之云的店员给了她六岁的侄儿一个小面包,孩子很快就把面包给吃了,吃完之后,孩子的脸色有些不对。


孩子的姑姑 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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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吐,手在挥,大概是难受,不让我们碰到他,然后过了一分钟的时间,就大小便失禁了,人就倒地了,开始流鼻血。


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ICU主任 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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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过来心跳呼吸已经停掉了,我们马上就给他气管插管,在气管插管的过程中,我们在喉镜下可以看到,气管的上方有一块食物堵塞在那里。



蝉之云店员 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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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自己想吃,然后我们店员好心给他吃了,但是他一口塞下面包,那个面包也蛮大的,吃下去就噎住了,当时有打120,然后我还去找人帮忙了。(找谁帮忙?)找服务台帮忙。


不过,家属们质疑,孩子从出事到120赶到的20分钟里,商场缺乏相应的应急措施。


孩子的姑姑 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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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大商场肯定会有安保,肯定会有小的医务室,有点急救的东西,但是都没有,一来一去就20分钟了,小孩已经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了。


记者了解到,事发的商铺蝉之云,是永辉超市的租户,而永辉超市,又是万达广场的租户。



永辉超市相关负责人 姜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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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和措施肯定是有的,有专人在协调的,当时店长马上就过去了,这个事情,最好是尽快能给顾客一个协调解决的一个结果。


孩子没有抢救回来,不幸身亡,给孩子面包的店员是负责收银的姑娘,也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目前,警方已排除该事件为刑事案件。



还能不能

给别人家孩子递食物?


平时看到可爱的孩子,大人们会喜欢给孩子些好吃的东西,特别是上了年纪的老人,恨不得把所有好吃的都放在孩子手里,除了红包和食物,想不出其他方法表达对孩子的疼爱,特别过年的时候,串门子,谁不是看到孩子就抓一把吃的往手里塞啊。


该事件被报道后,网友们在表达悲痛的同时,也较多讨论了“能不能给别人家孩子食物”的问题——

有主张为了避免惹事,以后不要再给孩子食物。


张嘉嘉:不要给孩子食物,搞不好惹事,让小孩父母自己喂食,这个店员以为拉好感,结果闯祸了。


renjss:小孩再喜欢可爱也不敢给别人小孩吃东西了。


秋红:悲剧,以后不能随便给孩子吃东西了。


华夏子孙:真是好心变坏事,千万别给小孩食品。


还有家长表示,会教孩子不要吃别人给的东西。


敦爸:我跟我父母说过,出去即使遇到熟人,若给小孩吃的,一律谢绝,不是挑剔,是为了安全!


年糕狐狸:孩子可惜了,这小姑娘也可怜,估计有阴影了,不过我其实很不赞同这种随便给孩子吃东西的行为,不仅仅会噎,有些小孩对有些东西还过敏,或者本身有些病不能吃一些东西,对待孩子不仅仅要好意,更要谨慎。



送面包给孩子吃的店员

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商场超市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康海杰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斯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倪泓三位律师的意见一致,这是一个谁也不想看到的意外事件,店员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店员不存在故意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女店员和孩子以及孩子父母之前不认识,无任何瓜葛也没有前仇旧恨,不存在加害的主观故意,警方也排除了刑事案件。


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女店员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店员不存在过失的过错。


但她是否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呢?


根据报道所述,在店员给男孩面包吃时,男孩的母亲(即法定监护人)及姑姑均在现场,且姑姑也看到店员给孩子吃面包的情节,但两人均未阻止孩子接受店员的面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明,以常识判断,小男孩吃面包不致敏或致死。


6岁男孩已是学龄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中面包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按照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基本也不会存在危险。


由此,在男孩母亲和姑姑的认可下,店员的合理注意义务非常有限,给予男孩简单易食的面包,其行为本身也未违背善良风俗。


在男孩发生噎食后,店员及时拨打了120,并跑去商场服务台叫人帮忙,也属于合理的救治措施,同时,孩子姑姑也给孩子做了心肺复苏,但仍然未能救回孩子。


事件中也无证据证明女店员有明知6岁男孩无独立进食能力,仍放任6岁男孩独立进食面包而积极追求其死亡后果的主观意识。

综上,女店员在事件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对6岁男孩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这是一场不幸的意外。


6岁男孩因在进食过程中窒息死亡,超出正常事故预见范围,若医院可以进一步证实,小男孩的死因为一次性咬食面包过多、吞咽过急造成,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这就是一个谁也不想看到的意外事件。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但如果店员给男孩的食物不是面包,而是属于幼童极易发生噎食的瓜子、花生米、豆子等,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孩子在进食后,可能会发生危险而仍然疏忽或者懈怠,则其对损害结果就有一定的原因力,可认定其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遇到异物卡喉到底是

心肺复苏还是海姆立克?


“你能憋气多久,异物卡喉的黄金急救时间就是多久。



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浙大二院急诊医学科主任张茂说,从感到窒息到心跳停止,是卡喉患者们有效的急救时间。


“时间长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肺活量,一般不会超过五分钟。


张茂主任解释,喉头位于气管顶端,是呼吸的要道,异物卡喉如果只是卡在食道的第一狭窄处,问题不大;一旦误入气管,那就是呼吸道梗阻,会引起窒息。


“窒息一般5分钟后就会心跳停止,而且由于大脑缺氧,多是不可逆的脑死亡,即使抢救过来也可能成为植物人。


据报道,事情发生后,孩子姑姑在远程指挥下做了心肺复苏,并没有什么效果,20分钟后120赶到,但心跳已经停止,一边急救一边送到医院后,仍然没有救回这个小生命......


有网友说:这个时候应该做“海姆立克急救”,而不是心肺复苏。


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


张茂主任说:“第一时间做海姆立克急救取出异物当然是最佳方案,但不代表现场的心肺复苏是不必要的。


张茂主任解释,从窒息到心搏骤停一般五分钟,而心搏骤停一旦发生,如得不到即刻及时的复苏抢救,4-6分钟后会造成患者脑和其他人体重要器官组织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心搏骤停后的心肺复苏必须在现场立即进行。


“急救现场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张茂主任说,他不清楚现场,不好判断当时心肺复苏的时机是否恰当,但从新闻报道来看,从孩子卡喉到120到达之间有20分钟的时间,很大可能已经发生心脏停跳,那么这时心肺复苏是必需的。


那么,异物卡喉后的正确急救步骤是什么?


“因异物卡喉已经不能说话或呼吸时(确认是气管阻塞),最重要的现场急救就是在心跳停止前想办法取出异物,临床急救医学中一般都推荐海姆立克急救法;但如果取出不成功且已经心跳停止昏迷了,必须立刻做心肺复苏。”


“因异物卡喉发生窒息的两个主要群体,是老年人和学龄前幼儿。


张茂主任说,幼儿们大多是因为哭闹跑跳的时候不小心把食物呛入了气管,最常见的是坚果和果冻,像花生米、山核桃仁等,颗粒比较小。


老年人发生异物卡喉的原因比较多,且发生率每年都在提高。


“异物卡喉引起窒息的时候,现场应用海姆立克急救法尽快自救取出异物是最重要的,因为黄金时间真的很短,窒息越久,就是越严重的脑损伤,这是不可逆的。


不过海姆立克虽然见效很快,但也有一定局限,由于是通过气压排出异物,决定了其对颗粒小的、没有黏性的异物更有效果,例如坚果类食物。


而婴幼儿的海姆立克急救法与成人不同:多按压胸部两点连线的中间,持续几次按压,直到气管阻塞解除;成人则多为按压腹部——抢救者站在病人背后,用两手臂环绕患者腰部,一手握拳、将拳头的拇指一侧放在患者的胸廓上和脐上的腹部,另一只手抓住拳头,快速向上重击压迫腹部。


  • 来源:都市快报、小强热线、 FM93交通之声

  • 监制:范波

  • 责编:潘洁

  • 编辑:陶朝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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