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年金养老金系列报告(三):企业年金ABC
姚慧 分析师
执业证书编号:S087051810002
摘要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作用。 委托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企业年金计划中最重要的三大参与人,其中受托人负有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遴选评价投资管理人的重要职责。 年金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责、能力不相匹配。 委托人作为年金计划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责,并推动受托人承担相应职责,协同投管人发挥各自优势。 年金计划还可以通过个性化的设计使其附加一定的人力资源激励作用。
养老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改革开放40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的延长、人口结构的变化对现有的养老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年金作为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作用。
虽然自2004年正式启动以来,企业年金并没有获得快速发展,但随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完成、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我们相信企业年金将会随着强制实施的职业年金一起发展壮大。因此,如何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课题,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年金计划委托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通力合作,各尽其责才能共同完成全社会赋予其的有效改善老年人退休后生活的重大使命。
一、 企业年金设立流程
建立企业年金,首先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一致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需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人员;2、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3、账户管理;4、权益归属;5、基金管理;6、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7、方案的变更和终止;8、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
图1、企业年金设立基本流程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符合规定的报备,给予企业年金登记号。
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在托管人处开立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帐户、投资资产托管帐户。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应按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开立,并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在非兼任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委托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负责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基金托管。
依据《信托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受托人对企业年金信托资产享有投资比例和范围受限的投资权力。
二、 企业年金计划的各重要参与人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涉及到委托人、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图2、企业年金计划重要参与人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法人受托机构与其它机构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一个托管人,但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企业成立年金理事会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3、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4、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5、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6、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表1、2018.8最新的法人受托机构名单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3、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4、计算企业年金待遇;5、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6、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表2、2018.8最新的账户管理机构名单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2、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3、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4、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5、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7、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8、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9、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10、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11、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表3、2018.8最新的托管机构名单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2、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4、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5、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当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波动或者出现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表4、2018.8最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名单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各参与人的职责分工,我们认为企业年金计划中最重要的参与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受托人又在其中充当了非常重要的居中调停角色,且承担了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重任。
三、 资产配置在企业年金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Gary P. Brinson、Brian、D. Singer、Gilbert、L. Beebower(1991)的实证研究选取了82家美国养老基金计划为样本,研究期间为1978年至1987年的10年,在影响基金业绩的三个关键影响因素即市场时机选择、资产配置策略、证券选择中,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业绩的贡献度占比达到91.5%。此后的2000年,Paul D. Kaplan、Roger G. Ibbotson等人又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研究和分析了上述10年间的94家通过共同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的养老基金的月收益率和58家养老基金的季度收益率情况,其研究结果也表明,资产配置对同一基金投资的经营业绩的贡献高达90%,是决定性影响因素。近年来,中国的许多研究人员也对中国的公募基金业绩进行归因研究,发现资产配置对基金业绩的贡献超过60%。
无论是60%还是90%,资产配置对保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认为资产配置又可分为战略层面的资产配置和战术层面的资产配置。战略层面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等确定年度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并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定期调整。战术层面资产配置则需要根据时时变化的经济形势、市场情绪等对已确定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进行更频繁的调整,调整频率视情况而定,也可视为择时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受托人当仁不让地需要承担起在战略层面制定资产配置策略的职责,而投资管理人则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战术调整以提高单一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比。
受托人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决策前还需要完成的一个重要步骤是明确委托人的投资目标和各类约束条件。只有清楚地把握了委托人的主观投资风险偏好、预期收益情况(覆盖未来负债)、投资期间等情况后,才能在我国对企业年金投资数量化的种种限制条件下制定使委托人满意的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在我国所有的年金计划和投资组合最基本的约束条件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对年金可投资品种和投资比列的要求。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要求,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每个投资组合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为单位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
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根据《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往往下设多个投资组合,为了满足现行政策对资产组合的比例限制,在资金交由不同投管人进行资产配置及投资运作的情况下,有必要根据整体投资目标从计划层面对大类资产结构进行统筹规划布局。
在了解了委托人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之后,受托人才能够有的放矢地根据可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两者进行匹配,确定战略层面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受托人是在战略层面确定资产配置策略,具体的实施及战术调整都将由实际进行投资的投资管理人来实施,因为投资活动的复杂性,确定一个投资范围比确定具体的比重更有实际操作性。
图3、受托人指定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前提条件
大类资产配置模型众多,各有优劣,我们将在以后的专题中详细研究。
四、 对投资管理人的遴选及评价
目前很多托管人选择的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政策都是相同的,或者分为不同类别,如权益、非权益类,但同一类别的投资组合政策都相同。这种做法看似公平,但由于不同投资管理人的大类资产投资能力不同,就造成了投资收益的洼地,最终整个计划的投资收益率被平均化。同时对于近年来扩大的投资品种,如债权计划、信托计划,需要投资管理人具备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这也不是所有投资管理人都能做到的,如果投资管理人把关不严,最后还是把信用风险留给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因此我们认为优秀的受托人将是那些有能力有效地在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进行沟通,按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再根据资产类别选择细分领域的优秀管理人的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和各投资管理人专业优势互补的价值。目前,有些投资管理人按大类资产建立专门的养老金产品,发挥其自身大类品种的投资优势,此类养老金产品的推出,有利于受托人更有效率地选择投资管理人、发挥战略资产配置的重要作用。
根据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受托人还承担着持续期内监督和评价投资管理人的重要职责。目前很多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期限为1、3、5年,这同企业年金长期投资目标并不相符,可能导致长期性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短期化管理。因为,不同的投资策略在不同的投资期间投资效果明显不同,例如固定资产投资长期和短期的风险和收益率变化不大;然而权益类投资长期风险显著降低且累计收益率高,但短期极易受市场波动干扰。如果对投资管理人的考核过于短期化,例如每年考核结束后都根据考核结果变更或者缩减规模,则可能产生种种不利后果,例如管理资产需要随之变现转移或更名过户,无论是变现还是过户的方式,都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转换成本。短期内变现可能无法获得理想的价格,尤其是债券品种往往成交量有限,短期内要卖出就要降价抛售。管理资产的转移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转移期间也无法作出有效的投资安排,同时新任投资管理人往往不认同这些资产,要求必须变现才能承接。这些频繁的变更和转换,如果导致收益受损,承担最后结果的还是委托人和受益人。
很多受托人为了追求公平客观的考核标准,仅仅应用过去一段时间的投资业绩来考核投资管理人,决定新增缴费的分配比例以及存量调整、资格延续等事宜,这看似对所有投资管理人都公平透明,但结果往往发生错杀。我们都知道公募基金业有一个规律,每年度业绩排名时,唯一不变的就是第一名永远在变化,对于企业年金也同样如此。去年第一名的投资管理人得到表扬,获得了更多的缴费,最后一名投资管理人受到惩罚,被减低管理资产甚至取消资格。而到了第二年,可能去年第一名投资管理人下滑了,反而是被惩罚的投资管理人业绩上来了。
因此必须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期限才能理性地评价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首先,我们认为需要适当拉长评价期间,不用1年的业绩决定是否更换投资管理人,而对其3年-5年收益进行综合评价更适宜年金基金的期限特征。其次,即使是同类别的资产组合,其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同为固定收益率产品,有的信用债券配的更多,有的利率债券配的更多,不同级别、地区的信用债券风险也不相同。权益类产品更是如此,因此我们认为对投资管理人的评价必须结合风险来看,而不是单单从收益率或业绩角度评价。我们认为可以在业绩的基础上使用Var度量风险,根据收益风险的性价比确定最终考核标准。这样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有些投资人为了追求收益率而罔顾风险。显然,风险度量的方法各有千秋,我们将在以后的专题中详述。
目前在企业年金合同中一般约定固定的业绩基准(银行三年定期银行存款收益率为主),但在考核时,又往往参照各投资管理人投资收益的先后排序,甚至还要考虑全市场的平均收益。这种既考核绝对收益、又考核相对收益的做法,相当于要求一个运动员既要会短跑冲刺、又要会马拉松长跑。事实上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优秀投资人非常罕见。然而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安全性是必须放在第一位的,因此我们认为可以把固定业绩标准转化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事前约定的最低收益保障。为了养老金不被通胀所侵蚀,每年的CPI应该是收益底线,固收类低风险的资产组合可以叠加协议存款收益等作为最低收益,权益类高风险产品可以选择更高一些的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的标准,在年度收益率超过最低风险收益的年份,提取一定比例存做风险准备金,以备收益不及预期之时填补漏洞之用。因为各养老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托管人可以选择个性化地为每个产品确定最低收益保障水平,以获得较优的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组合收益率又不需要投资管理人在兼顾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之间疲于奔命、顾此失彼,而无法发挥投资管理人的差异化优势。
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有助于各投资管理人形成良性的竞争制度,同时有利于受托人获得更充分的信息,在全市场范围了更有效地遴选最符合委托人权益的投资管理人。
五、 企业年金资产配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年金计划应独立于企业自身财务,按照“信托模式”进行管理,其中参与投资管理的最主要角色是委托人、受托人和投管人。从管理关系角度,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而后由受托人与投管人建立委托关系。在上述框架内,委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发起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则是年金资产管理的法定主体。在目前的企业实践中,受托人在策略层面实施资产配置管理的较少,究其原因,与年金管理架构体系、现行法规政策以及委托人、受托人在其中的职能定位有关。
1、受托人缺乏落实资产配置职责的动力和条件
根据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受托人负有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法定职责,但实践中此项职能缺位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原因包括:
当前信托文化下受托人履行职责的动力不足。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一方面,受托人履职的前提是委托人意愿的充分表达与沟通,但在现阶段,很多委托人并未对年金投资目标形成清晰的认识和定位,也未与受托人进行充分的讨论沟通,导致受托人难以有针对性地实施资产配置;另一方面,复杂的资本环境下实施主动的资产配置管理未必能够达到预期效果,从结果看甚至可能一时落后于市场表现,在没有法规政策和来自委托人的实质性约束的情况下,受托人也更倾向于将资产配置的权限完全赋予投资管理人或者仅制定原则策略但不实质推进落实。 当前客观环境下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条件受限。一方面,根据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受托人有权选择、监督、更换投资管理人,但在实践中受托人往往让渡了一部分权力,演变成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履行受托职责,此外,管理人的业绩考核及资金分配通常也由委托人主导,导致受托人对投管人的传导力和影响力相对弱化。另一方面,推进落实资产配置管理需要受托人对年金市场和各类产品有深刻的理解,对各年金计划资产配置现状持续跟踪检视,比照配置目标持续推进落实,需要有充足的人力、系统和管理工具的支撑,受托人目前在这些方面的建设也相对滞后。
2、委托人缺乏推进资产配置管理的认识和条件
在受托人职能缺位的情况下,委托人作为计划的发起人和受益人,其对资产配置管理的认识和协调推进显得尤为重要。从现阶段情况看,大多数委托人对此问题的认识不足,也缺乏推进实施的相应条件。
根据人社部披露的2019年一季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截至2019年一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共8.9万家,其中仅1598家为单一计划,其中法人受托的单一计划1452个,理事会管理的单一计划146个,其余都参与了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下委托人已将年金基金运作管理完全授权受托人;单一计划下除少数理事会受托的企业拥有一定专职专业人员外,大部分法人受托企业专职人员较少,对资产配置管理的意义认识不足,也缺乏推进实施的人员和专业支撑。此外,主动参与资产配置管理,需要与管理层和广大员工在投资目标和管理模式上达成充分共识,并愿意共同承担由此带来的决策风险和投资结果,很多企业缺乏此方面支持。
六、 对委托人的建议
根据上一节对当前市场中企业年金计划普遍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受托人职能普遍缺失的大环境下,委托人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发起人和最终受益人,当自立自强为了整个计划的顺利实施及最终完成预期目标,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责,并推动受托人承担相应职责,协同投管人发挥各自优势。
1、委托人明确投资目标和管理模式
委托人明确投资目标及管理模式是推进落实资产配置管理的首要前提。投资目标可分解为收益目标和风险目标两个方面,基于年金计划特点,在充分评估自身风险偏好的基础上,投资目标的设定把握以下原则:
收益目标,在充分关注年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确保长期保值增值,可以本金安全、跑赢通胀、中期存款利率等作为基本目标,强调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风险目标,在最低收益保障的前提下以追求绝对收益为主,降低业绩波动,强调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委托人必须充分理解增强投资收益稳健性相应意味着降低投资收益的高弹性,致力于资产的确定性增值而非大起大落,在确保“熊市”中本金安全适度增值的同时,必须能够接受“牛市”中相对业绩低于市场的投资预期。委托人内部对上述投资目标及资产配置模式应该达成共识,获得管理层的充分认可,取得广大员工的理解支持,形成投资理念一致、决策风险共担的责任文化是推进相关管理的基本保障。
2、委托人引导各方目标一致、责任明确
理论上来说战略层面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是受托人的职责,战术层面的动态调整是投资管理人的职责,但在委托人权利过分膨胀的大环境下,作为最终受益人的委托人有必要亲自上场了解资产配置基本概念,并推动和监督各方勤勉尽责。
年金可投资产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可大致分为权益类资产、波动类固收资产、稳定类固收资产、货币类资产四类。根据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货币类资产主要用于满足流动性需求及等待投资机会。 稳定类固收资产,即存款、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非公开发行债券品种及成本计价型养老金产品等,该类资产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按成本法估值、不受市场波动影响,基本无流动性,通过稳定的收益可以成为整个计划的安全垫。 波动类固收资产,即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债券基金和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该类资产采用交易和持有到期相结合策略,按公允价值估值,流动性较弱,公允价值存在一定波动性,可以为计划整体起到增厚收益的作用。 权益类资产,即股票、股票基金和股票型养老金产品,该类资产采用交易和持有相结合策略,根据统计数据长期收益优于固收类资产,流动性较好,公允价值波动性也相对最高,是计划整体获取超额收益的主要来源。
根据美林投资时钟理论,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别资产的轮动表现也各具特点。
在上述资产配置基本知识的理论指导下,督促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履行按年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动态调整和优化资产配置结构的职责。
具体的实施过程可以如下:1. 听取各候选投管人各自对当期政策环境、市场走势的预判分析及类属资产投资建议。2. 受托人汇总各方观点,结合自身判断以及计划资产配置现状、本期新增及到期资产、风险预算等因素,提出资产配置建议方案。3. 委托人与受托人充分沟通讨论,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形成最终方案,明确各类属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策略以及风险管控要求。
同受托人一起按各候选投资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对其进行遴选和监督。目前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有23家,分布在养老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证券等类别,因为对年金投资管理资格准入比较笼统,一旦入围年金投资管理人,就自动可以投资政策允许的所有投资品种。但每个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并不都是非常全面的,例如一个投资管理人如果没有信用风险评估部门,其如何评估债权计划、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呢? 未来配合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的趋势,股权类产品如果纳入投资范围,就更需要投资管理人具备股权的投资能力,这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投资能力。因此在监管部门加强大类品种投资能力的二次准入政策(比如设置具体的大类投资品种的投资能力准入,可以包括:股票、债券、债权/信托计划、不动产、股权、衍生品等,未取得大类资产投资能力认证的投资管理人,将不能投资该大类投资品种。)之前,委托人和受托人非常有必要根据制定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选择具有专业优势的投资管理人对相应资产组合进行管理。
七、 在年金设计过程中考虑人力资源的激励作用
企业年金计划除了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之外,各企业还可以通过个性化的设计使其附加一定的人力资源激励作用。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类的需求分为五种: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人人都有需要,某层次需要获得满足后,另一层次需要才出现;在多种需要未获满足前,首先满足迫切需要;该需要满足后,后面的需要才显示出其激励作用。一般来说某一层次需要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了驱使行动的动力,相应的,获得基本满足的需要就不再是激励力量。针对关键岗位员工和普通员工提供不同的企业年金方案,实行差别化待遇设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激励性因素。
双因素激励理论将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因素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保健因素,它与工作的心理环境和外部条件有关,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与同事的关系、职位、薪酬福利、工作保障和工作条件等;另一类是激励因素,它与工作的挑战性及内在特征有关,包括工作性质、工作责任、工作成就、职业发展、社会认可等。对于保健因素的满足可以消除员工的不满,对激励因素满足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在设计年金计划中一方面通过职位、资历、技能和业绩拉开待遇差距,体现激励因素,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适用范围、权益授予等环节的普惠制设计体现保健因素。
期望理论认为:激励力=期望值×效价。激励力指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内部潜力的强度;期望值是根据个人经验判断达到目标的把握程度;效价是所能达到的目标对满足个人需要的价值。因此在年金制度设计时,既要满足员工收入增长、养老无忧的需要,也要与企业经营目标、员工成长目标相结合,才会起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公平理论认为员工的积极性取决于他所感受的分配上的公正程度,而公平感取决于一种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社会比较指员工对其所获得的报酬(包括物质上的金钱、福利和精神上的受重视程度、表彰奖励等)与自己工作投入(包括受教育程度、经验、用于工作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消耗等)的比值同他人的比较;所谓历史比较是指员工对他所获得报酬与自己工作投入的比值同自己在历史上某一时期比值的比较。当员工对自己报酬作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的结果表明收支比率相等时,会感到受到公平待遇,而心理平衡、心情舒畅、工作努力。相反,则会感到受到不公平待遇,产生怨恨情绪,影响工作积极性。因此,在设计年金计划时既要考虑员工间的待遇平衡问题,也需要考虑员工因年龄、资历不同而对企业的不同历史贡献。
八、 总结
企业年金是连通企业与员工的桥梁,帮助员工提升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升企业凝聚力,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出企业年金的这一系列重要作用,企业就必须在年金管理实践中发挥委托人的重要职责,帮助受托人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优化方案,不断加强企业年金监督控制工作,提升企业年金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年金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企业年金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退休生活的改善提供可靠支撑。